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打击涉农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粤两法衔接办〔2013〕3号)要求,广东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广东省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明确各自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接收和监督的内部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各级检察机关“两法衔接”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由侦查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农业部门、公安机关应根据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情况,指定具体负责“两法衔接”工作联络和协调的机构。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移送的意识,确保移送畅通,查处得力,严禁以罚代刑,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给予配合和必要的指导。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各级农业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开展执法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属对方管辖的违法线索的,应相互通报、及时移送。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农业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或联合办案,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联合办案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的,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严格案件移送,准确把握标准界定
各级农业部门在查处涉农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犯罪,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的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农业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参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于涉农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移送标准尚未明确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协商,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
附件:1.广东省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2.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5年5月20日
附件1:
广东省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序号 | 罪名 | 刑法依据 | 移送的情形及标准 | 涉及的农业 管理领域 | 相关行政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 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防疫监督、畜禽养殖、生猪屠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
2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食用农产品、畜禽养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生猪屠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
3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食用农产品、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4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农药、兽药、肥料、农作物种子管理。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5 | 非法经营罪 |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 | 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生猪屠宰。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 |
6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 农药管理。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
7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1.《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农药管理。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8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伪造、变造、买卖农药登记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 农药管理等领域。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9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1.《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 1.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爆发流行的。 | 动物防疫、植物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
10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1.《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 野生植物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1 |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 1.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 野生植物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说明:本表仅供参考,其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附件2:
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
(样本)
广东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行政执法机关)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字〔 〕 号
公安(厅)局:
一案,经查,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厅)局。
附: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行政执法机关):
今收到你(厅)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字〔 〕 号)案件。
收到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接收的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移送人: 接收人:
(行政执法机关)
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
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一案,经我(厅)局审查,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涉嫌 犯罪,已于 年 月 日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 公安(厅)局审查。现向你院备案。
附: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
(回执)
(行政执法机关):
你(厅)局的《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 字〔 〕 号)及其他文书和证据目录 份已收悉。
(×××人民检察院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
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字〔 〕 号
公安(厅)局: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现你(厅)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现提请你(厅)局复议。理由如下:
。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
立案监督建议书
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经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将有关材料移送
(厅)局。但该(厅)局以 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我(厅)局认为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附:案卷 册 页
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民检察院)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
字〔 〕 号
(厅)局:
经我院审查,发现你(厅)局于 年 月 日查处的 行政案件,涉嫌 犯罪,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请将该案移送 (厅)局。
附:其他文书和证据清单:
(×××人民检察院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
(回执)
人民检察院:
你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知书》( 字〔 〕 号)及其他文书和证据目录 份已收悉。我(厅)局已于 年 月 日将涉嫌 犯罪案件移送 (厅)局。
(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移送人: 接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