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罪名 | 刑法依据 | 移送的情形及标准 | 涉及的农业 管理领域 | 相关行政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 | 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防疫监督、畜禽养殖、生猪屠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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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 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 食用农产品、畜禽养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生猪屠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3.《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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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 食用农产品、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四十六条; 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4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 农药、兽药、肥料、农作物种子管理。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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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法经营罪 |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 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 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3.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注:“情节严重”是指: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生猪屠宰。 |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6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 农药管理。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
7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1.《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二条。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农药管理。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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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伪造、变造、买卖农药登记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 农药管理等领域。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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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1.《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九条。 | 1.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爆发流行的。 2.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 动物防疫、植物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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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1.《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野生植物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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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 1.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一条。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野生植物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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