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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若干意见》(2017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8-31 22:08:24   阅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目前,我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虽已开展较长一段时间,但一直未有正式实施规范,检察、法院、公安、司法等多个涉及该项工作的部门均有各自的开展方式,导致工作开展存在重复、低效等现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该项工作的效率和成效,江门市院牵头与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若干意见》,便于更好在刑事诉讼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江门市的实际进行制定,共有16条,涵括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办理期限、办理程序等多方面内容。

 

 

三、《意见》的主要亮点

《意见》具有五大亮点:第一,意见既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明确出现“案件移送其他机关管辖”和“案件诉讼阶段转移”等情形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律师。此规定主要是明确案件改变管辖后或到不同的诉讼阶段后,原办案单位通知原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并由新接收机关通知相应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出现重复提供或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第三,明确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和帮教考察等工作中,应注意对案件情况及未成年人基本信息的保密。明确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单独封存保管,并严格保密。第四,明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与法律援助律师之间进行相互监督。第五,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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