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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12-16 20:29:39   阅读:

201783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服务审判执行业务的职能和作用,为合议庭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同时,不断完善审判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本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设立的发挥法官业务专长、为合议庭办案提供法律意见的业务咨询和交流平台。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职能为:

 

(一)讨论研究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实践工作;

 

(三)对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先行审查过滤,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受审判委员会委托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四)促进本业务部门法官之间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审判信息交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二、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按照审判业务部门设置,即一个审判业务部门设置一个专业法官会议。执行局只设置一个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业务部门庭长、各合议庭审判长以及由庭长确定的其他员额法官组成。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当然组成人员。

 

第五条 根据本院审判工作需要,各审判业务部门可提议召开跨部门的联席专业法官会议。

 

跨部门的联席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关部门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及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官参加。

 

第六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为所属业务部门的庭长。执行局的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为执行局副局长。庭长或执行局副局长因故不能召集的,可以委托一名副庭长或执行业务处处长召集。

 

跨部门的联席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为讨论议题所属业务部门的主管副院长或执行局局长。

 

第七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设一名秘书,由庭长指定,负责专业法官会议的事务性工作。秘书和跟案法官助理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成员、秘书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或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二)主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或事项;

 

(三)根据成员履职情况调整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名单;

 

(四)定期总结、通报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纪律,按照召集人的要求按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二)认真听取案件或事项汇报,并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

 

(三)签署会议记录,确认所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拟安排上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二)按照召集人的要求,通知参会成员;

 

(三)会前向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送会议材料;

 

(四)整理校对专业法官会议记录,起草咨询意见,并提交与会成员和召集人签署确认;

 

(五)跟踪合议庭对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的复议;

 

(六)形成连续完整的专业法官会议档案,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七)每月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当月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表(详见附件)。

 

 

 

四、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及本院规定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特定结果案件

 

1、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本院一审拟判处或二审拟改判为管制或缓刑的刑事案件;

 

2、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持少数意见,建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3、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形成决定的案件;

 

4、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一审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二审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特定情形案件

 

1.以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案件;

 

2.对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3.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4.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

 

(四)法律适用类案件

 

1.根据本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规定的重大自由裁量事项或存在法律适用难题的案件;

 

2.基层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报送的请示案件;

 

(五)主管副院长、庭长认为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

 

合议庭承办非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分流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分流案件业务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相冲突的,应征询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意见,保持裁判标准统一,必要时可提交分流案件业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审拟判处缓刑或二审拟改判为缓刑的刑事案件,在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前,应征询主管副院长意见。主管副院长认为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存在冲突的,应当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和本院有关审判执行的工作部署;

 

(二)学习讨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业务文件及指导性案例等;

 

(三)讨论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总结交流审判执行领域的裁判思路、调解方法、工作经验等;

 

(五)通报上级法院和本院审监程序发改案件情况;

 

(六)指导协调日常办案、业务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七)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及审判管理工作有关的事项。

 

 

 

五、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但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报庭长同意。准予上会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案号及案由等基本信息报内勤处登记排期,并安排法官助理按照会议成员人数准备案件上会材料,于会前1日由书记员发至参会人员预览。上会材料包括汇报提纲、原审裁判文书、重要证据复印件等。紧急案件经庭长同意后可优先上会。

 

合议庭可根据庭长的要求,提交拟上会讨论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或进行简要情况介绍,以便庭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主持,庭长因故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一名副庭长主持。

 

主管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参加会议的,由主管副院长或审委会专职委员主持。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应充分保障各成员自主发表意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全体成员围绕焦点深入展开探讨,认真总结与会人员达成的共识;同时签署会议记录,确认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联合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协商并提请有关主管副院长召集。主管副院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协调召集跨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七条 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需讨论研究的问题、争议焦点、合议庭意见及理由、相关法条、指导案例、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类案参考判例等。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需讨论研究的问题及相关说明、承办部门的意见及理由、相关参考资料等。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及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合议庭意见及分歧;

 

(二)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进行补充介绍;

 

(三)参会人员向承办法官展开询问;

 

(四)按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其他法官、其他审判长、庭长、主管副院长的顺序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

 

(五)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后,不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和其他意见。

 

第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提交讨论案件或事项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参加会议。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官可以应邀列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件的讨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平等,成员在会议上依法履行职责时发表的意见不受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仅供合议庭参考。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主要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复议一次。合议庭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造成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依照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承担责任,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承担责任。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经合议庭复议仍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不一致的,或专业法官会议难以形成主要意见的,按本院有关规定可由庭长提议、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留痕,记录员应全面记录讨论过程及发表的意见,全体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形成的咨询意见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原件应归入卷宗副卷。秘书应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专项档案,保存会议记录的电子文档及复印件。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会议纪要表,每月应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定期汇总在本院内部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附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记录,供审判委员会委员参考。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过程中,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在合议庭或相关部门汇报后,专门汇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或作相应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有关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时,可邀请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对会议讨论总结的审判工作经验、法律适用裁判指引、典型案例等,应及时形成调研材料供合议庭参考。

 

 

 

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依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或总结裁判规则,并向上级法院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成员、秘书、记录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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