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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6期)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0-08 21:14:09   阅读:

编者按:本裁决要点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文书,供全省法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时参考。


1.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虽然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但申请执行人均接受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为由请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遭受损害的,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可另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2018)粤执监61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2.执行程序中,如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明确的、具体的,在执行上具备操作性,则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违约责任,并予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时均构成违约的,违约金可以互相抵销。

――(2018)粤执监6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3.执行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标的物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告知竞买人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过户税费自理、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等事项的,该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买受人以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际税费与评估税费金额差距过大为由,要求撤销拍卖或重新商定税费负担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4.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未签订代持协议或存在相关约定,案外人仅能证明涉案房产的房款为其支付的,该付款行为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房产的代持关系。

――(2018)粤执复20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邵萌

 

5.执行依据无误未被人民法院撤销,执行法院仅要求申请执行人退回执行款的行为是对原执行行为的纠正,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无关,不属于执行回转的情形。

――(2018)粤执复236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邵萌

 

6.申诉人的申诉经执行监督立案审查被驳回后,再次向同一法院申诉的,属于重复申诉,不符合执行监督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申诉申请。

――(2018)粤执监3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7.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效判决判定申诉人应当对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并未对申诉人清偿债务设定先决条件,申诉人主张应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先强制执行抵押财产的,不符合生效判决内容,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46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8.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法院立案审查,虽然破产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最终裁判,执行法院仍应裁定中止执行程序,视裁判结果确定是否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26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9.对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应限于程序性审查,被执行人对合同实体性内容所提的不予执行理由,如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债权具体数额等,均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内容,不应予以支持。

――(2018)粤执复197-201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0.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法院的执行依据是仲裁裁决书的主文,而非裁决书的其他部分内容,“仲裁庭意见”仅是对裁决理由所作的叙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2018)粤执复268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1.被执行人是另案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如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止执行的理由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80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2.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某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而行政机关已重新处理的,即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可作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对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的结果不服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24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在未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和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评估方法有违法情形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向原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而未向其重新送达评估报告可能导致其对高值低估问题无法提出异议为由,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理据不足。

――(2018)粤执复25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未有受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在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无权主张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18)粤执监11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5.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与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案外人原因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4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6.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涉案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因该异议主张与其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其所提异议并不具备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5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7.当事人持没有给付内容的确权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2018)粤执复9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8.被执行人承担抵押物价值以外的补充清偿责任时,抵押财产能否足额偿还执行债务,是判断对该被执行人财产有无超标的额查封的关键事实。

――(2018)粤执复13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9.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实现、完成房屋交易的附随义务,故在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案件中,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018)粤执复1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20.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主张人民法院应停止拍卖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但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执行法院继续拍卖涉案房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18)粤执复22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21.首先查封法院将执行案件移交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前,已就涉案房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直接采用该评估报告处置涉案房产,并无违法不当之处。

――(2018)粤执监2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22.涉案房产经三次流拍后,因多人参与变卖,拍卖机构经执行法院同意以竞价方式进行变卖,更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利益。故被执行人主张变卖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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