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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7期)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1-05 14:50:52   阅读:

编者按:本裁决要点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文书,供全省法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时参考。


1.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申诉人的诉求超出执行异议、复议的请求范围,超出的请求因未经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审查,不纳入执行监督审查范围。否则,执行监督越过异议、复议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形成事实上的一裁终局,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渐进的层级执行救济制度。

――(2018)粤执监2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2.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已和债务人的亲属就涉案判决确认的债务清偿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债权人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涉案判决确认的债权,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6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3.对于被执行人破产受理前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执行法院当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2日〔2003〕最高法民二他字第52号复函,认定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并无不当。申诉人主张该案应依据2017年12月12日〔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4.承租人的承租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设定在先的抵押权,故另案判决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并不具有阻止本案强制执行涉案不动产的效力,承租人主张带租拍卖涉案不动产,理由不能成立。

――(2018)粤执监7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5.生效判决判令两债务人连带清偿债务,债权人仅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一债务人,该债务人以其不应单方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等执行措施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6.涉案土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抵债,即使被执行人反对,执行法院亦应依法作出抵债裁定。被执行人在抵债时向执行法院表示同意,且未对抵债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但在此之后又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抵债裁定,对其在执行程序中的反言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2018)粤执监8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7.拍卖的涉案房产占用两块土地,但是并未对其中的一块属他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确定拍卖保留价并交付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且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应予撤销。买受人申诉主张不应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8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8.案件执行标的金额发生争议尚在执行复议审查之中,被执行人以其清偿完毕债务为由,申诉请求撤销拍卖、解封财产并终结该案执行,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可在执行标的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应的请求。

――(2018)粤执监9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9.判项主文对债务利息表述为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属于没有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判决。申诉人如认为执行依据有误,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监10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0.执行法院拍卖公告已特别提示参与拍卖前可到税务部门咨询税费,买受人在竞得标的物后提出,拍卖公告的计税方法与税务机关的实际计税方法存在巨大差异,且未披露标的物原始取得时间,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11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1.财政局系政府负责财政收支的组成部门,在政府作为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对财政局依职能管理的政府财产依法执行,财政局亦负有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但是,财政局为履行职责亦享有独立的经费预算以及独立于政府的财产,故政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强制执行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各组成部门包括财政局的独立财产。

――(2018)粤执监12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2.拍卖机构接受执行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拍卖的结果,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裁定确认拍卖效力。申诉人主张执行法院无权就拍卖效力作出执行裁定,请求撤销该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8)粤执监12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3.保全被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证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的价格基本一致,且申请人没有证明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无评估资质、评估方法严重错误、评估结果与市场交易价格明显相悖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保全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判断保全财产价值的基本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申请人主张须经双方共同指定或由人民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才能作出鉴定结论,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9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出借款项,债务人未依约还款,仲裁机构在此之后依债权人申请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先予仲裁。执行法院经异议审查,认为属于先予仲裁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329、33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被执行人未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在执行程序中以仲裁裁决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为由,提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仲裁裁决执行内容明确、债务数额及计算方法明确的,对被执行人驳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6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6.异议人以其对拍卖标的物享有抵押权为由,认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先行支付给其他债权人损害其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的,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18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系在建工程复工保证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9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异议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147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9.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172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20.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已经予以明示,且明确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等内容。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拍卖完成后,竞买人以“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无法实现购买目的”为由提出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08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21.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购房人)向法院执行款专户而非直接向被执行人(售房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应当被准许。

――(2018)粤执复162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22.在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刑事裁判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内容,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91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年11月2日


(编写人: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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