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30 20:25:56   阅读:
为了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制约,日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结合陇南市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信息。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收集有关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应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移送,附交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对人民法院移送或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禁止将人民法院的民事调查证据,直接单独作为刑事指控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遇到情况特殊案件,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人批准,办案期限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要及时做好案例研判、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工作。人民法院要适时通过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