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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21:10: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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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甘肃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甘肃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信息时,其登记的住所(地址)视为依法承诺确认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登记的企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地址,为依法承诺确认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地址。
各类市场主体住所地址或电子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条
各类市场主体填写承诺地址时,应当通过阅读提示语等方式,了解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四条
市场主体填写电子地址信息并承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地址信息,以便于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地址不真实、不准确,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由该市场主体承担。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另行确认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以该地址为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确认的地址视为市场主体在本案中的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诉讼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与线下诉讼中确认的地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市场主体就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法律文书的程序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无人签收退回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十条
本意见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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