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要求,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诊断、再次诊断、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新职能。精神卫生法关于由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职能,掌握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鉴定执业活动,提升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整体水平,为全省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奠定良好基础。
二、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 1、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被鉴定人的精神健康为依据,属于医学判断的问题,是一项独立的鉴定类别。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2、凡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除应当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人,除应当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3、甘肃省精神病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统一为法医精神病鉴定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两种。全省将对现有的5家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取消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精神病”业务范围,按照“法医精神病鉴定”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两种鉴定业务核定现有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分别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变更或增加“法医精神病鉴定”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4、对已核准从事精神病鉴定业务,但至今仍不具有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相关行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注销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并动员符合执业条件的鉴定人转入其他鉴定机构继续执业。对已核准从事精神病鉴定业务,又具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行业资质,但因各种原因现已无鉴定人的鉴定机构,要求其在11月底前补充符合执业条件的鉴定人,逾期不补充或补充后达不到3人以上的,注销其鉴定业务范围。 5、现有鉴定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对于资质条件好的且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登记,设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申请人为非专业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不得申请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业务。
三、严格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实施活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应当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并遵守以下要求。 1、对于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委托,应当由被鉴定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病史和治疗资料、诊断结论、再次诊断结论等鉴定必需的材料。 2、对于符合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签订《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委托协议书》。对于申请人不能提供必要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鉴定机构可以不受理鉴定委托。 3、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曾参与被鉴定人住院治疗诊断或再次诊断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情形,应当回避。 4、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应当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鉴定人应当到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被鉴定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5、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公正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听证活动。 6、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技术标准适用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分类、诊断标准和诊疗规范。 7、鉴定过程中,因医疗机构、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原因无法面见被鉴定人,或者被鉴定人拒绝配合,以及有其他导致无法继续鉴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 8、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不含面见所需的旅途时间)。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应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出具(见附件)。鉴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交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收执,一份存档。 9、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收费标准制定颁布前,可以参照《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收费内容包括鉴定费和鉴定人面见被鉴定人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和出庭误工等相关费用。
四、全面检查清理,规范执业活动 1、为了确保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质量,各市司法局要督促已核准登记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在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机构所在市司法局组织专家,对现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的行业资质、仪器设备、认证认可、制度建设、司法鉴定人数及其职称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于11月底前报省厅。有关申报程序与司法鉴定其他行政许可的规定相同。 2、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资格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规范化制度,加强鉴定质量管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通知》的规定,受理和实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3、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合作,共同推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甘肃省分册)》,定期提供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