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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合同诈骗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数额标准及情节认定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9 21:46:28   阅读:
2016年7月13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在福州召开联席会议,对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就行了讨论。就规范和统一我省合同诈骗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数额标准及情节认定等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会议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诈骗类罪数额标准的调整提高,我省《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闽高法 [2001] 230号)有关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导致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类犯罪的量刑不平衡,亟需调整、规范。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前,我省个人合同诈骗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一百万元以上,可以分别认定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个人合同诈骗相应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
二、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会议认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到十人次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时,不能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以及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全面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关于新数额标准的执行要求
会议要求,各地在办理合同诈骗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和数额、情节标准的变化,注意案件处理的前后平衡,确保平稳过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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