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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2 18:11:06 阅读:
次
闽高法(2023)15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为进一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法(2020)142号)的贯彻落实,以及进一步推进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福建保监局于2018年7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高法(2018)194号)的有效实施,全面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尺度,努力实现各赔偿项目在保险理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裁判的标准统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提升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效性、便捷性、及时性,有效实现诉源治理,省法院民一庭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了《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法院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在调解、审理时应参照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试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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