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定
1. 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在适用法律上与承揽合同有明显不同。建设工程
合同可以从承包人的资质和项目的规模两个方面加以区别和认定。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法 律和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国家通过 工程项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制 度,对建设工程全程进行一定的计划十预。对于承包人主体资格没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宜按照承揽合同 处理。
建设工程还可以根据投资数额、技术难度、工程用途、发包人 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设工程项目一般耗资巨大、有严格的质量 要求。对于一些投资小、技术简单的项目,不宜认定为建设工程。
2.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
以下情形属于建设工程:
(1)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 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土木工程;
(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 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 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3)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 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4)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 的装修工程。
以下儿种情形属于承揽事项,不属于建设工程:
(1)国家已取消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要求,园林绿化工
程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
(2)农民自建低层(四层及四层以下)住宅(《福建省农村村
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房屋修缮活动、家庭的装修装饰及小型工装活动(根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4)企业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建筑;
(5)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更换电梯的安装工程;
(6)农业温室大棚建设(一定规模以上有资质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效力及合同相对性
3. 如何认定挂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 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 日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 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 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 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 挂靠:(1)没有资质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等级低 的借用等级高的,等级高的借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的;(3)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
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实务中,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 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实际施工人 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是
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以此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是否为挂靠。
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挂靠:
(1)假借内部承包名义,但没有人员聘用合同、没有缴纳社 保、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办公场所是各自独立的。
(2)挂靠协议签订后,挂靠人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下,挂靠人以被挂 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
(3)工程款直接流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无实质 参与工程管理,各自财务独立的。
(4)从履行合同看.现场管理人员由挂靠人聘请、发放工资, 挂靠人实际出资,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聘用人 员、购买机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
4. 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效力?
实践中,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并无争 议.但是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存在争议。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
发包人对借用资质的事实不知情,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挂靠
的,亦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5. 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的相对人?
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
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承包人对合同无效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未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施工 任务后.有权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并主张相应的建设工程价款。
发包人对挂靠的事实不知情,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 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实际施工人可以基于合同相对性 原则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6. 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发包人明知?
对“发包人明知”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1)挂靠人直接向发 包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或者二者存在出借款项、保证金支付、工程 款支付等其他直接款项往来;(2)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签 订、履行等过程中对挂靠人是实际履行主体情况知情;(3)挂靠人 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进行磋商,或者发包人知悉挂靠人与被挂
靠人之间挂靠事实。
7. 如何认定以分公司名义挂靠?
实践中,施工企业与挂靠人约定,专门设立施工企业的分公 司,交由挂靠人负责经营,并由该挂靠人对外通过某分公司以施工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这种情形与挂靠人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 挂靠协议.而后在具体的项目中,通过项目部这一载体实施具体的 挂靠经营活动无异。只不过采取了设立分公司这一更为隐蔽的形 式。同样属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 揽工程的”挂靠情形。认定标准参照本答疑第3条。该分公司和施 工企业之间因挂靠而引起的纠纷实际仍是挂靠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的 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8. 如何认定以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是施工企业分支机构
的行为,其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相关文件加盖项目部印章,对印章有对外 签订合同限制或真实性有争议.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订立合同过 程,盖章之人是否履行职务行为、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
代理及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在举证责任分配 上,需由合同相对方举证证明印章由谁加盖、盖章之人有权代表或 构成表见代理,或由主张有效的一方举证证明项目部曾经在某些场
合使用过上述印章或与备案印章相符。
9. 如何认定加盖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材料收讫章、资 料专用章通常仅限所属企业内部间业务交流、请示报送等工作,之 所以不认可超出公章特定用途的盖章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因为持 章之人一般缺乏代理权。反之,相对人举证证明其依一般交易习惯 有理由相信该枚印章具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或结合其他 证据证明存在使其相信行为人与企业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关联的理 由,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使用该枚印章进行过对账、结算等,足 以让相对方相信具有对外签订合同或相应文件的效力。为此,即便 超出印章的使用范围,亦不宜认定讼争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10. 如何认定委托代建的发包人?
委托代建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方与承 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向委托人主 张建设工程价款,同样,委托人无权向承包人主张修复或赔偿其损 失。但有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的,承包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委托人有
权向承包人主张修复或赔偿其损失。
11.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 方通过决算,明确了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且完成了交付施工资料、 质量保修等义务的,此时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是纯债 权.承包人是可以单方决定转让结算的债权。但是,承包人与发包 人未经结算,承包人在合同中有权利也有义务,承包人转让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系概括转让,必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
否则,转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 受让人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价款 具体数额等提出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将承包人列为第 三人。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 是否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 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 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 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 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承包人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 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 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 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 能以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
付的工程款。
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和各类违
约金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 建设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 款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 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 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作出裁判。”除此之外,当事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 支付条件、违约金等确定支付条件、计算违约金的,没有法律依
据.不予支持。
14. 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都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并都获
得支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个债权之间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 被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承包人为本案第三 人。承包人在参加诉讼的同时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作为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在查明承包人是否欠付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欠付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事实和实际施 工人施工部分款项后, 一并作出判决。在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诉 讼请求都应当支持的情况下,承包人基于转包、分包合同和发包人 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同样对于实际施工人负有给付义务,因发包 人或承包人的履行而使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因此,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义务与 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义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案件判决主文可分二项: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建设工程价 款;2.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债务相应消灭。
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又向发 包人主张工程款,因涉及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实际施工 人又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前案欠付工程款数额 确定后.根据前案认定的数额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
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5. 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当优先适用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救济方式。如果承包人愿意修 复,而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诉请支付修复费用或者未通 知承包人修复直接委托第三人修复并诉请支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 不予支持。在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经承包人修复后建设工程质量 仍不合格,或者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另 行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所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发包人请求从应 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应予以支持。
33. 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后保修期如何计算?
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承 包人仍应承担。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 修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的保 修义务应从已完工部分验收合格、确定质量合格或者交付使用之日 起计算。
(六)违约责任的认定
34. 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 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 则抗辩称.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 款。实务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的因 果关系认定不统一。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 否导致承包人停(窝)工、延误工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 同的认定:
(1)合同约定垫资施工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停(窝) 工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
在约定天数届满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开始认定停工
对于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类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具有普遍指导 意义,但是没有考虑不同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施工经 验的差异,定额工期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工期一般短于定额 工期。
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在当事人对合理工期发 生争议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司 法鉴定对定额工期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参照当地 住建部门关于压缩工期幅度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 期。 一般来说,压缩的工期幅度最多不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 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9. 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质的鉴 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各方当事人推荐的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 构及本辖区或本省、省外建立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摇号选择一家首选 鉴定机构、两家备选鉴定机构。当事人在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对鉴定 机构的资质、鉴定能力提出意见,否则视为接受。在正选鉴定机构 明确表示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次征询备选鉴定机构的意见。经摇 号选择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重新选 择鉴定机构或聘请若干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的,予以支持。各
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认定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
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应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双方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八)实际施工人权益问题
40. “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 任”,是否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或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 支付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仅限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工程
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实际施工人依据本条规定,向 发包人主张支付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工程奖励金、
损失赔偿金等款项的,不予支持。
11. 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挂靠后再转包、再分包的实际 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单层转包、单层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
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42. 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结算完毕并领取了工程款,实际施工
人再向发包人主张遗漏结算的工程款是否成立?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 结算完毕并领取工程款后,即不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事实,实 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亦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遗漏结 算工程价款
(九)诉讼程序问题
43.个人合伙作为实际施工人时,部分合伙人能否单独以实际
施工人身份起诉?
二人以上共同作为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外 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关于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认定民事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认定民事 诉讼权利义务。部分合伙人单独以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合同权利 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 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