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案件与关联类案存在裁量权统一疑难问题,或者协调渠道上存在困难的,法官应及时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经研究协调后认为有必要的,可向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市高院民一庭请示协调。
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疑问的,法官应及时报请院、庭长对个案监督指导;院、庭长发现案件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应当依相关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个案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范围】 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的民事案件,经与上级法院沟通,在依法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前提下可以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形式报上级法院。原则上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应限于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回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基础上参考使用。
第十八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流程】 在审民事案件中所涉自由裁判权行使疑难问题经本院法官会议研究后,经本院主管院长批准,可向上级法院报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除特殊情形直接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外,原则上应当通过所在辖区的中院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
第十九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报告内容】 下级法院提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应当撰写书面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包括略去可识别信息的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待请示问题、法官会议不同观点及形成的倾向性意见、类案检索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回复与公开】 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法律适用请示汇报的案件,应采取正式登记方式由专人承办,采取法官会议等形式进行研究并答复。研究答复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天,因案件疑难复杂确需延长时限的应报庭长批准。
请示报告及答复意见、相关笔录等应当入该个案副卷留存。对于涉及本辖区内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请示答复,应将请示问题及答复内容在本辖区法院内部公开以供审判参考。
第二十一条【审级管辖转移】 下级法院审理的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向上级法院请示并与立案庭沟通后下级法院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审理的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与立案庭沟通后可以决定提级审理。
第二十二条【发、改案件提示】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对不便于公开的内容及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的提示,应当以发回函的形式向下级法院说明。
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如果确有不便于公开的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的问题,应采取另附函的形式向下级法院提示说明。
第二十三条【审级监督双向总结】 三级法院应当以年度报告的形式从上下级法院不同角度对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分别进行总结,重点对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上述总结报告应及时向辖区上、下级法院报送和反馈,并在年度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前统一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
第二十四条【工作会议及材料审核】 各基层院应定期召开与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尺度统一相关的工作会议。中级法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涉及辖区裁量权统一问题的民事审判工作会,并报请市高院民一庭派员参加;中级法院下发涉及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会议材料的,应提前报市高院民一庭审核。
市高院民一庭每年定期对统一全市法院民事审判裁量权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市高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市高院民一庭应与立案庭、未审庭等承担特定类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庭室,以及审监庭、申诉审查庭等承担再审程序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庭室加强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的协调。及时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与相关庭室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十六条【法官会议召开】 院、庭长在民事审判个案监督和类案研究中认为涉及重要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疑难问题的,可召集法官会议研究,形成倾向性意见的应及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在辖区内公布以供学习交流。
第二十七条【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 各院应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中的作用。对于经法官会议研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应由主管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办案规范工作推进】 全市三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应持续推进民事办案规范系统整理与编撰工作,并根据新变化及时更新办案规范内容,实现民事审判基础规范指引的时效性和便捷化。
第二十九条【案例运用】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参照依据。
全市中、基层法院经审判委员会或院级综合性民事法官会议讨论,可适时汇编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在审案件与上述本院或辖区上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确属类案,法官拟裁判结果与该案例意见不一致的,应报请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类案疑难问题研究的组织】 三级法院建立全面系统、分工明确的民事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研究工作体系。
市高院民一庭依托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专家人才,积极调动本意见第三十六条中的民事审判“类案人才库”力量,采取市高院民一庭专家法官牵头、中基层法院专人负责、定期报送与专题研究相结合形式,统筹安排全市法院民事审判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类案裁量权规范成果转化】 市高院民一庭以负责大类案件的法官为牵头力量,积极调动全市法院专业审判研究力量,适时依不同情况以个案答复、典型案例、法官会议纪要等形式,实现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转化。
法官在审类案拟裁判结果与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不一致的,应报院、庭长提请法官会议研究。
第三十二条【双向评查意见统一】 对于本意见十六条所述在双向评查工作中案件评查部门发现并提交市高院民一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市高院民一庭应召开法官会议研究;经法官会议研究仍无法达成共识的,应提交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上述法官会议研究、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意见,应在全市法院公开。
第三十三条【中、基层法院出台自由裁量权统一尺度审核】 中、基层法院院级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疑难问题形成倾向性意见的,在向本辖区公布前应层报市高院民一庭审核,原则上审核回复时间不超过二十天。
市高院民一庭对上述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意见经审核达成共识的,可转发供全市其他法院学习交流;经审核无法达成共识但确属重大疑难问题的,市高院民一庭应报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决定意见应向全市法院公布。
市高院民一庭在上述审核工作中,应借鉴吸收其中具有全市范围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指导意义的内容,及时以本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所述方式实现成果转化或裁判尺度统一标准形成。
第三十四条【类案裁量尺度统一标准形成与适用】市高院民一庭对于经研究达成基本共识的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可适时提请主管院长以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形式报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全市法院发布供参考使用。
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发布时,应与市高院新闻办协调进行舆情风险评估。
法官在审类案拟裁判结果与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不一致的,应报院、庭长提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讨论决定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不一致的,应层报市高院民一庭。
第三十五条【针对性业务培训】 各法院应就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有针对性设计民事审判培训内容,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应就培训内容定期与辖区法院交流意见,对于本辖区形成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成果应积极选派业务骨干进行专门授课、交流。
各法院应有针对性结合日常审判工作,着力加强裁判理念和裁判方法的系统培训;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市高院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学习,保证已有确定标准的非疑难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条【类案人才库建立】 市高院民一庭应依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日常工作,与各院党组、市高院教培处紧密配合,探索建立全市民事审判各专业领域“类案人才库”,发现和培养民事审判专业人才,努力打造全国民事审判“人才高地”。
对于各级法院参与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工作的“类案人才库”人员,市高院在专家人才评比、奖励、遴选、培训、交流、授课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专业化建设】 全市法院在前端“多元调解+速裁”分流民事案件基础上,应依据不同情况通过专业庭室设立、专业审判团队组建、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推动民事审判专业化建设,以专业化建设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
第三十八条【信息化手段依托】 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自由裁量权规范统一工作中应与技术部门协同研究,积极推动办案规范信息化工作,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为规范查询、类案检索、关联类案标注、信息沟通、类案裁判标准公布等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九条【院外监督与参与】 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规范统一工作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采取听取意见、研讨交流、邀请参与发布会等形式,吸收各方意见、接受各方监督。
市高院民一庭应定期与市律协及其相关民事类专业委员会就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进行沟通协调。采取专题会议研讨专门问题、相互授课交流等方式,实现法律共同体共同合作解决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