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京人社工发[2013]292号)

(2013年12月19日 京人社工发[2013]29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工伤辅助器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下发的《北京市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表》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仍按《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执行。

二、工伤职工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更换辅助器具项目名称与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名称相同的,可直接到工伤辅助器具机构进行更换;更换项目名称不同的,需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后予以更换。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规定中附表1《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不再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咨询预约 13654849896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 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07室 · 张万军博士本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