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10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中英文版)。
《举证参考》从四个部分十一个方面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作出举证参考,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有效举证提供指引,切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人民群众关心的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问题。
会上,宋鱼水副院长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和特点、《举证参考》制定过程和基本内容。宋鱼水在发布过程中提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三件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包括涉自动驾驶领域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涉高尔夫球场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涉石油微生物勘探技术领域证据保全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为什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由于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并非通过注册或登记产生、取得权利,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权利范围并不像商标权或专利权相对清晰和明确,侵权行为也较为复杂和隐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突出难点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自建院至2021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3件,其中一审案件136件,二审案件27件。共审结120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共17件,占比为40%。经过梳理总结发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涉及企业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案件通常发生在发展较为迅速的行业领域和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主体之间。
第二,涉及企业诉员工、前员工的案件较多。该类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所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占比为93%。所涉及的员工、前员工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工作时任职关键岗位,掌握或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关键商业秘密信息。
第三,原告败诉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举证不充分。这虽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相关,但也凸显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在权利人自身举证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签发调查令等方式积极举证。
《举证参考》制定过程中的考虑因素
宋鱼水介绍,《举证参考》聚焦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深入贯彻为民办实事、为民解难题,适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首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院司法审判实践的需求,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当事人举证的角度出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问题。
二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际和相关案件的主要问题,制定《举证参考》。
三是统筹全流程保护,从权利基础、侵权行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程序事项的举证参考四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全方位全流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举证参考》的基本内容
《举证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等相关规定,总结归纳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各方面的规定,包括权利基础、侵权行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程序事项四部分内容。
《举证参考》重点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常见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诉讼保全、律师调查令、刑民交叉等问题作出了相应指引。
涉自动驾驶领域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2017)京73民初2000号]
王某曾在A公司担任技术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A公司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王某任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合同期满后,王某离职并在B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B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国市场进行业务开拓,在自动驾驶领域与A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A公司认为王某与B公司侵犯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技术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多次谈话、开庭、勘验等程序,最终A公司撤回起诉。
涉高尔夫球场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
[(2018)京73民终686号]
原告甲公司系国内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为国内金融机构的 VIP客户提供高尔夫增值服务,其与高尔夫球场签订的约定有保密条款的协议中的合作信息,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的合作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
被告金某等三人系甲公司员工,分别担任公司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等职务,于2012年至2013年先后从甲公司辞职后入职乙公司,三人未经许可将甲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在2013年之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高尔夫服务方面的合作很少,金某等3人入职公司后不久,乙公司即参与多家银行高尔夫服务项目投标并顺利中标,其高尔夫服务业务收入获得突飞猛进增长,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乙公司明知金某3人等非法披露原告甲公司与银行合作形成的商业秘密,仍在经营中积极利用该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乙公司及金某等3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甲公司与相关银行合作中形成的商业秘密,并判令乙公司及金某等3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99万元。
涉石油微生物勘探技术领域证据保全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2017)京73民初1382号]
原告A公司系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商,为石油公司发现油气藏、提高钻井成功率和油气藏开发提供解决方案。其在本案中主张石油微生物勘探技术领域部分信息构成技术秘密。
根据A公司的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前往B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对部分笔记本电脑内数据进行复制,并对纸质文件《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等进行保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包括上述保全的《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文件在内的多项信息侵犯了A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令B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为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维护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特制定本举证参考。
第一部分 关于权利基础的举证参考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一、可以依法起诉的主体
1. 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2. 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商业秘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3. 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商业秘密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可以主张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4. 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可以主张该新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证明该新信息非公众所知悉,原告可以将整理、改进、加工的过程和记录等作为证据提交。
5. 原告主张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可以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原告保密意愿等因素,举证证明其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与商业秘密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6. 原告主张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7)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7. 原告主张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举证证明商业秘密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告可以主张该阶段性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三、法定条件的抗辩事由
8. 被告主张原告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4)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9. 被告主张原告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原告商业秘密的。
10. 被告主张原告商业秘密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可以通过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价值相对应程度、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举证。
第二部分 关于侵权行为的举证参考
四、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1.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12.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可举证证明被告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商业道德。
13.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0)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其他证据。
14. 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保密义务的,可以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被告应承担保密义务。若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可以举证证明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15. 原告主张被告为员工、前员工的,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为其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原告主张员工、前员工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5)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其他事实。
16.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可以围绕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等因素进行举证,具体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4)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证据。
17.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商业秘密的,可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3)被告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18. 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被告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被告侵犯。
19. 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并主张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20. 被告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5)其他证据。
21. 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信息系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4)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信息系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其他证据。
22. 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信息系基于个人信赖获取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4)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信息系基于个人信赖获取的其他证据。
第三部分 关于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参考
六、停止侵权
23.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原告能够举证证明依照上述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可以请求法院在依法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24. 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被诉侵权信息。
七、赔偿损失
25. 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按照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6. 原告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可以举证证明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事实。
27. 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8. 原告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可以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事实。
29. 原告已经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被告掌握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该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其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0. 原告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可以请求法院在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31. 原告主张被告恶意侵犯其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2. 原告主张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恶意,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5)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33.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8)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34. 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以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部分 关于程序事项的举证参考
八、保全
35.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6.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7. 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可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38.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依法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39.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并主张“情况紧急”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4)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40.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并主张被申请人的行为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4)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41.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42. 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43. 为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申请人能够在提出保全申请后、保全裁定作出前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同时提供载有商业秘密的合同、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等证据的,可以申请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
44. 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45.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46.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九、调查令
47.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请求法院颁发调查令,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调查收集证据的,应满足准予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被调查收集的证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且不存在其他不宜由诉讼代理人持调查令收集的情形。
48. 持有调查令的律师于调查令有效期内,按照调查令载明的证据名称或范围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同时出示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供被调查人核对。
49. 被调查人对调查令和相关律师身份核对无异后,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名称或范围提供证据。
50. 被调查人提供的证据在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和被调查人的共同见证下封存,由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及时、完整的提交法院或由被调查人在合理期间内采用邮寄等方式提交法院。
51. 被调查人因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持有调查令的律师于调查令有效期届满后三日内向法院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十、诉讼中的保密措施
52.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53. 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证据保全、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开庭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申请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密措施。
54. 接触前款涉密证据的当事人,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55. 当事人违反前款所称的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刑民交叉
56. 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上述证据,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
57. 当事人可以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针对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
58. 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由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