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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3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2-05 21:23:23   阅读:

 为规范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制定了《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解答》),这是我国法院首个审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规范。
  《电子商务解答》共16条,对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赔偿要件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避风港。《电子商务解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
  二是明确了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是否直接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直接从事行为,是交易方还是为交易信息的公开传播提供网络中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然后,进一步判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即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知道是指,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四是细化了通知删除规则,这对电子商务企业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指引作用。《电子商务解答》对于通知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以及反通知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和权利人及时、准确地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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