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三)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1 21:02:45 阅读:次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三)》,并于2014年12月26日经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一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劳动者提起仲裁,请求补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适用终局裁决。裁决书中应当载明补缴养老保险的起止时间、缴费基数,注明双方当事人具体缴费金额及补缴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等内容。市各级人民法院对生效的仲裁终局裁决,依申请人申请依法执行。
第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请求补缴欠费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第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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