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4 22:36:28 阅读:次 |
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实践中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标准,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1 5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1总则 l.l本标准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与依据。 1.2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2术语和定义 2.1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身损害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2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身损害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3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身损害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利于提高治疗效果和缩短损伤康复的时间。 2.4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身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评定原则 3.1人身损害后,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2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头部损伤 4.1头皮损伤 4.1.1头皮擦挫伤 4.1.1.1头皮擦挫伤:休息期1 5日,营养期7日,无护理期。 4.1.2头皮血肿 4.1,2.1皮下血肿:休息期1 5日,营养期7日,无护理期。 4.1.2.2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期60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7日。 4.1.2.3骨膜下血肿:休息期30日,营养期7日,无护理期。 4.1.2.4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期6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 5日。 4.1.3头皮裂伤 4.1.3.1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期30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7日。 4.1.3.2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期6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7日。 4.1.4头皮撕脱伤 4.1.4.1撕脱面积<20cm2:休息期30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7日。 4.1.4.2撕脱面积≥20cm2:休息期6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1 5日。 4.1.4,3撕脱伴失血性休克: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4.1.5头皮缺损 4.1.5.1头皮缺损<lOcm::休息期30日,营养期20日,护理期1 5日。 4.1.5.2头皮缺损≥lOcm2:休息期1 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20日。 4.2颅骨骨折 4,2.1颅盖骨骨折 4.2.1.1非手术治疗: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1 5日。 4.2.1.2手术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4.2.1.3单纯颅盖骨修补: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 5日。 4,2.2颅底骨折 4.2.2.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颅神经损伤: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1 5日。 4.2.2.2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或颅神经损伤: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4.2.2.3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或颅神经损伤,需手术修补:休息期1 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4.3颅脑损伤 4.3.1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4.3.2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期1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4.3.3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4.3.3.1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4,3.3.2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期180日,营养期60 日,护理期60日。 4.3.3.3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 90日。 4.4脑损伤后遗症 4.4.1外伤性癫痫 4.4.1.1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休息期、营养期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各增加90日。护理期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增加120日。 4.4.1.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休息期、营养期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各增加90日。护理期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增加270日。 4.4.2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4.4.2.1外伤性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各增加90日。 4.4.3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4.4.3.1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各增加90日。 5面部损伤 5.1颌面部损伤 5.1.1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5.1.1.1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休息期1 5日,营养期7日,无护理期。 5.1.1.2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期30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7日。 5,1.1.3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期6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7日。 5.1.1,4颌面部穿通伤:休息期6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7日。 5.1.2颧弓、颧骨骨折 5.1.2,1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5.1+2.2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日。 5.1.2.3手术治疗:休息期1 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日。 5.1,3上、下颌骨骨折 5.1.3.1上颌骨骨折:休息期1 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日。 5.1.3.2下颌骨骨折:休息期1 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日。 5.1.3.3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期21 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30日。 5.1.3.4手术治疗:休息期21 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30日。 5.1.3.5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期2 1 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60日。 5.1.4颞下颌关节损伤 5.1.4,1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1 5日。 5,1.4.2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15日。 5.1.4,3手术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日。 5.1,5腮腺及导管损伤 5.1.5.1非手术治疗:休息期6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7日。 5.1.5,2手术治疗:休息期90日,营养期20日,护理期1 5日。 5.1.6面神经损伤 5+1,6.1面神经损伤: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5.2口腔损伤 5.2.1牙槽骨骨折 5.2.1.1非手术治疗:休息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1 5日。 5.2.1.2手术治疗:休息期6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日。 5,2.2牙齿损伤 5.2,2.1牙齿挫伤或脱位:休息期45日,营养期15日,无护理期。 5,2,2,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7颗):休息期45日,营养期20日,护理期7日。 5.2.2.3牙齿脱落或者折断(≥8颗):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7日。 5.2.3舌损伤 5.2.3.1舌裂伤:休息期1 5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7日。 5.2.3.2舌缺损或离断:休息期9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 5日。 513眼部损伤 5.3,1眼睑损伤 5.3 +1.1眼睑血肿:休息期1 5日,无营养期,无护理期。 5.3.1.2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期30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7日。 5.3.1.3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期9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20日。 5.3.1.4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期9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20日。 5.3.1.5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期9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20日。 5.3.2泪器损伤 5.3,2.1泪腺损伤:休息期30日,无营养期,无护理期。 5.3.2.2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期90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1 5日。 5.3.2.3手术治疗:休息期9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 5.3.3结膜损伤 5.3,3.1结膜擦挫伤:休息期7日,无营养期,无护理期。5.3.3.2结膜裂伤:休息期15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7日。 5.3.3.3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45日。 5.3.4角膜损伤 5.3.4.1角膜擦挫伤:休息期3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1 5日。 5,3.4.2角膜撕裂伤:休息期9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45日。 5.3 .4.3角膜穿通伤:休息期1 2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45日。 5.3.4.4手术治疗:休息期1 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5.3,5虹膜睫状体损伤 5.3.5.1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休息期6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1 5日。 5-3-5-2外伤性虹睫炎:休息期6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1 5日。 5.3.5.3虹膜根部离断:休息期6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 5日。 5.3.5.4外伤性无虹膜: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5.3.5.5前房出血: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5.3.5.6房角后退: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5.3.5.7睫状体脱离:休息期12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45日。 5.3.5.8玻璃体积血:休息期1 2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45日。 5.3,5.9角膜血染:休息期9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20日。 5.3.6晶状体损伤 5.3.6.1晶状体脱位:休息期9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20日。 5.3,6.2外伤性白内障:休息期1 20日,营养期1 5日,护理期30日。 5.3.6.3手术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30日。 5.3.7玻璃体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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