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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院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2015】6号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4 22:33: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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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皖检发反贪字[2015]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院,广德、宿松县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已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5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5年5月20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文明规范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侦查部门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起,在讯问阶段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全过程,采取固定同步录音录像与移动同步录音录像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 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原则。 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或法警专门录制。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由驻所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录制人员。
第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不留死角。
第五条 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和笔录中予以反映。
第六条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七条 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制作讯问笔录时粘贴、复制以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
第八条 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无法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无法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讯问人员可以继续讯问,但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报告检察长并获得批准。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及告知、报告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待条件具备时,应当对未录的内容及时进行补录。
第九条 严禁以“无法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讯问”的理由变相规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第十条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交给讯问人员,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封存,交技术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侦查部门、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制作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讯问地点,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等情况。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活动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及时交侦查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保管,制作说明应当反映具体的起止时间、参与执法的办案人员姓名等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和执法活动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可以对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意见的不规范行为,记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本院领导同志,副厅级领导干部;
机关各内设机构,省院各派出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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