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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一)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5 22:16:10   阅读:
 皖高法〔2015〕67号
合肥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滁州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省法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一)》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5年2月9日
 
 全省法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在合肥市召开了全省法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全省承担减刑、假释工作任务的八个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庭长以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中行政奖励对应减刑参考幅度的统一等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意见。纪要如下:

    座谈会认为,统一全省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中行政奖励对应减刑参考幅度十分必要。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所获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情况,是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时确定减刑幅度的基本参考依据。2012年3月2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出台《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皖狱字〔2012〕41号),统一了全省监狱系统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的评定办法,而全省审理减刑案件的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所获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对应减刑参考幅度的标准掌握不一,客观上存在着罪犯同等表现,在不同的监狱服刑不能得到同等对待的问题,容易使群众产生人民法院办理减刑案件不公正的误解,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监狱的监管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全省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中行政奖励对应减刑参考幅度进行统一。座谈会经研究,统一全省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中行政奖励对应减刑参考幅度的标准为:表扬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记功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外,罪犯有立功表现的,对应的减刑参考幅度与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相同,即可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后自行掌握。
    座谈会认为,要准确把握罪犯所获行政奖励与减刑的关系。一方面,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进行计分考核,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为人民法院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情况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可作为确定减刑幅度的基本参考依据。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实行综合审查原则,除了审查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的改造表现外,还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影响等情况,确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在审理减刑案件时,可以将罪犯所获行政奖励作为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减刑的唯一依据,更不能直接将二者挂钩。

    座谈会认为,“五个一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视频会上提出的明确要求,要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认真做好立案公示、六类案件开庭审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开通后,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均将立案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庭审视频等相关信息上传至该网。
    第二,认真做好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开庭工作。一是明确邀请对象。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还包括有关方面代表。“有关方面代表”,可以是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原住所地基层组织代表,也可以是案件管辖地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代表。二是三类罪犯开庭的案件,应制作邀请函及回执,邮寄或直接送给被邀请人。三是受邀代表参加旁听开庭的,应在开庭笔录上注明受邀旁听人员姓名及单位等基本情况。
第三,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既确保刑罚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又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要严格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予减刑、假释。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重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情况要向上一级法院报告。
座谈会认为,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实行备案审查,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明确工作要求,是对原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加强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各中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报请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和省高院《关于规范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备工作的通知》(皖高法〔2014〕370号)要求,规范制作备案审查报告,完整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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