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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2 20:50:3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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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1.法院金融审判的总体要求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遵循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引导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准确适用保险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
3.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4.规范新类型金融交易秩序。加强对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出台会议纪要,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5.遏制无金融资质国企变相放贷行为。对于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6.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则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7.协助、配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针对地方规模性企业破产清算涉及金融机构数量多、职工数量人数多,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生态、社会稳定和金融环境的特点,在党委领导下,依法协助、配合做好企业重整及地方稳控工作,努力寻求各方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
8.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9.防范外部金融风险。依法审理涉外投资案件,加强对跨境投资的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问题的研究应对,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10.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依法审理涉及逃废金融债权案件,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11.严厉惩治非法集资行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2.防范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泡沫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13.规范整治资本市场。依法惩治证券犯罪行为,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14.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动、监督和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
15.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16.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17.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根据金融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金融审判合议庭。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交流挂职、联合开展业务交流等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审判专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18.加强金融司法研究,推动金融法治理论与金融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为金融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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