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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工作》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2 20:45: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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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判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工作,助推全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取得更大成效,5月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具体数额明确的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经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部分执行后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罚,经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部分执行后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获得执行救助后,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的;案件执行款执行到位后,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发放,人民法院依法已采取提存措施的情形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该通知要求安徽各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终结执行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但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在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时,应同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各地法院应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依法及时终结。
该通知最后强调其与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抵触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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