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最高法刑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6 21:48:33   阅读:
 

(2005年1月13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1914号《关于对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应适用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以国有公司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追诉期限应以法律意义上的损失发生为标准,即以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
  此复。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