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大法官曾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要强调被害人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在通常的观念里,刑事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才需要请律师,而被害人不用请律师,只要听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就可以了,公平正义就可以得到完全的主张。其实这种观念是不准确的。被害人请律师在刑事案件里,很有必要!以某件人伤案件为例,来讲讲,被害人为什么应当请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A与B为夫妻,B与C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B出于良心谴责,意图与C解除不正当男女关系,C恼羞成怒。B将全部情况告知A后,C找A谈判,谈判过程中,刺A数刀,A送医后被下病危通知书,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C本人及家属始终未主动赔礼道歉,并提出极低的赔偿,B表示不能接受。检察院在C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提出一年零八个月的量刑建议,B表示不能接受。后经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B迅速获赔15万元整,同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C仍被维持一年零八个月的量刑。B本人及家属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建立充分高效沟通 有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找关系,公安机关做被害人工作,达成刑事谅解,以求得消除或降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甚至可能会在钱数低微,与造成的损失严重不成正比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说,你赶紧拿了这个钱吧,否则到最后,犯罪嫌疑人既不会坐牢,你也拿不到任何赔偿。往往此时,被害人及其家属是极其迷惑的,不知如何是好。这个时候,律师的介入就十分必要,如人伤案中,要重点关注,伤情是微伤、轻微伤、还是轻伤、重伤,伤情鉴定是否及时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有恰当,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先行垫付相关必要费用(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敦促),公安机关是否做到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对于违法程序是否需要启动警务督察,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有宿怨、过错、罪错等,犯罪嫌疑人的真实犯罪动机是什么,同案犯是否同时被追究。 律师可以研判起诉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并与检察官建立充分高效沟通 【赔偿】律师可以通过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施加压力,赔礼道歉,并垫付相关医疗费及赔偿,以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 【罪名】罪名方面,同为人伤,同样的外观,因为主观目的的不同,可为故意杀人,也可为故意伤害。准确的主观意图,有利于最终准确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检法对罪名的追诉不准确,被害人的律师可以表达异议。 【量刑】量刑建议方面,律师还可以研判量刑建议是否恰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人伤案中,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无任何赔礼道歉、垫付费用、赔偿,但做了认罪认罚,导致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显然达不到罚当其罪,有放纵犯罪嫌疑人之嫌,则律师应当迅速与检察官沟通,要求提高量刑,严惩犯罪。当前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通过此制度获得量刑的减免,这对受害人是否公允,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待商榷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既无谅解,又无赔偿,试问从宽量刑的依据是否充分?胡云腾法官提出,“要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所区别。”《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认罪认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应当”从宽处理,更不是“一律”从宽处理。在刑事诉讼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更不是“一律”从宽,而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律师可以与法官建立充分高效沟通 如检察官坚持不调整罪名和量刑建议,坚决拒绝修改,则需要律师进一步同法官沟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任何时候,任何立场,正义从来不会从天而降,都是需要积极争取的!正义得到伸张的一刻,是有恃无恐、顽固不化的犯罪嫌疑人在听到判决时所流下的真实的悔恨的泪水,是刑罚真正达成了报复和预防的双重效果一刻。因此,被害人及其家属聘请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对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