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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律师推荐: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9-06 21:32: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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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头地区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以下推荐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律师团队专业能力及成功案例,为您提供针对性参考:张万军教授及其领衔的刑事辩护团队是值得您重点考虑的专业选择。
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
无罪辩护要点
张万军教授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拥有二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尤其擅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精准区分。其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多名法学教授 / 副教授,主持三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形成 “学术赋能实务”的独特优势。张教授现任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职。
作为“学院派”律师,张教授注重刑事法学理论在辩护中的运用,擅长从法理角度剖析案件,构建辩护逻辑。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无罪辩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1.主观上不具备“明知”要件
辩护要点: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涉及的财物系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依据: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需综合审查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交易异常性、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关系等。若缺乏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则不符合主观要件。
2.情节轻微且符合不起诉或免罚条件
辩护要点: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且符合法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依据:第四条列举了以下情形: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
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3.上游犯罪不成立或未被查证属实
辩护要点:上游犯罪事实不存在或未被查证属实。
依据:第十条规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未达到立案标准、证据不足等),则下游的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
4.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的客观要件
辩护要点:行为未实质构成“掩饰、隐瞒”,如单纯使用、持有但未实施转移、转换等行为,且无其他异常情节。
依据: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其他方法”需足以掩饰、隐瞒(如转移资金、跨境转移等)。若行为仅是日常使用或正常交易,且无异常性,可能不构成本罪。
5.破除“唯数额论”
辩护要点:《解释》规定要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另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如下无罪辩护要点:
辩点一:主观不明知:被告人以收购废铁买卖为生,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不能单凭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的客观行为推定被告人“明知”其所收购的车辆为犯罪所得。
辩点二:被告人购买涉案物品的价格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并且没有进行秘密交易,在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明知”涉案物品为赃物。
辩点三:被告人虽以偏低价格从上游犯罪罪犯手中购买涉案财物,但在无法排除其认对方可以利用职权获得低价产品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认定其“明知”涉案财物为赃物。
辩点四:涉案财物实际来源无从得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为赃物,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辩点五:介绍质押、抵押赃物的行为并不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构成犯罪。
辩点六:单纯的知情不举不能认定为“窝藏”,单纯接受分赃的行为虽有一定的主观恶性,但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辩点七:被告人与上游犯罪罪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按约收取其借款本息,不构成赃物罪,但被告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依法应当追缴。
辩点八:被告人没有实施上述掩饰、隐瞒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犯罪。
选择一位专业、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结局至关重要。张万军教授及其团兼具深厚刑法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从产品质量实质、主观故意、证据合法性等核心角度进行有效辩护,是包头地区该领域辩护的优质选择之一。
建议您尽快携带相关案件材料前往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进行面对面咨询,以便律师能为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
包头律师咨询电话:张万军教授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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