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钢苑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2015年修订版)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12-07 23:42:32 阅读:次 |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办案实行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由各案件承办人组织实施。 二、承办律师必须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疑难案件上报讨论。 三、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民事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四、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当事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五、需讨论案件由承办律师将案情至少提前2日书面告知其他律师,案件讨论于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六、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七、承办律师不同意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全体律师会议最终确定。 八、全体律师会议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另行指派律师。 九、案件需要其他律师参与讨论的,其他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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