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真实性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7-01 08:43:46   阅读:

文:马永飞(前法官今律师)

微信工作号:15869127738

 

编者君早晨醒来批阅奏章时,发现法律人的朋友圈都在流传一份最高法的判决,其中涉及一份最高法的会议纪要。恰巧昨天有同仁与我探讨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问题(有一个当事人凭该会议纪要的有关内容申请再审)。现将判词粘贴如下:

 

来源:《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最高法民终602

 

另外,虽然中铁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规定,不能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仅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对此,中铁公司的解释是在找到该纪要时,并不知道该纪要内容为虚假。为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不再以其提交的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注意里面一句关键词语:“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您看,其表述是“条文内容为虚假”。由此而知,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是存在的,但是代理人提交了错误的版本。编者君为求证该文件的真实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检索,除了上述判决外,尚发现有两份最高法判决对该会议纪要进行了回应。编者君将判词粘贴如下:

 

来源:《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雷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民申字第1815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规定的精神,因新城公司自2013725日起已经可以行使案涉宿舍楼、厂房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将此作为该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来源:《韩凤林、杨培园等与韩凤林、杨培园等合同纠纷》  2015)民申字第898

 

至于韩凤林在再审事由中提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7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及归属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的问题。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项规定是针对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所有权的确认,由于确认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并非法院民事审判的职能,因此法院不予受理此类确权诉讼,这与本案所涉工厂厂房的买卖并非同一法律性质的问题。

 

另外,最高法公布了指导案例第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判词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即本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权行使时间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上述指导案例所引用的条文与本文引用的第二个案例(2015)民申字第1815号第26条的内容大体一致。

 

从以上证据来看,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该会议纪要的正确内容究竟公布在哪里?编者君注意到周强主编的一套巨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20154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举行新闻发布会。该《汇编》已于近期出版。据介绍, 该《汇编》是194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司法解释最全、最新的合集,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序言中指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发展方向,对全国法院适用好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标题《最高法院最全最新司法解释汇编出版》

 

编者在编纂《中国法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时,特意购买了该书,但遗憾的是,该巨著里并没有收入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显然,最高法并没有公布该会议纪要的意图。这下问题来了,本文开篇所引用的案例之判词云“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也就是说,该案法官核实了真实的会议纪要。编者君于是发出震耳发聩的呐喊: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

真实版本究竟在哪里?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