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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一检复总说案例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10-22 21:16:38   阅读:

【唐黑八案(宋代,宋慈办案)】

1.宋慈《洗冤集录》记载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上》中说:“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

2.案件背景

“潇湘”一词始于汉代。《山海经・中山径》言湘水“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澧沅之风,交潇湘之渊”。到唐代中期,“潇湘”不单意指湘水,而是被诗人们衍化为地域名称。而自宋代以来,人们就多以“三湘”代指湖南。这里的“湘水”发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海洋坪,称海洋河,北流入湖南,经零陵纳潇水,河口纳春陵水,衡阳汇蒸水和耒水。因此,衡阳一带又有“二水一县”之称。
然而,就是这样美丽的衡阳,出现了一个唐黑八。
是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惩恶门・奸恶惩”中,宋慈记载一个名为“把持公事欺骗良民过恶山积”的案子。
案子发生在淳七年(公元1247年),宋慈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时,该案的罪犯名为唐黑八。
宋慈一到任就下乡巡回检查,各地官员和百姓都纷纷向他反映,长期以来唐黑八把持公事,欺骗良民,毫无廉耻地向打官司的老百姓索要钱财。还有一个名为蒋黑念二的,与唐黑八联手,连过往衡阳的客商都知道这两个人是地方恶霸。
既然官民都反映这么强烈,宋慈就迅速着手调查。经过核查,证实了唐黑八与蒋黑念二的过恶如山罪行。

3.宋慈判词

宋慈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唐黑八与蒋黑念二,两人同把握二水一县民讼权柄,过恶如山,怨嗟盈路。今州妄陈冒赏,是特小事。只详唐自如一词读之,令人悲酸。此郡吏强之名,闻于天下,重以此两虎分霸在乡在市,若不剿除,吾民其为鱼肉矣!
宋慈判词还说:“唐黑八枷送衡阳县勘,词人随司,仍榜本州,岛照蒋黑念二例。召被害人陈诉,并牒通判、帖职官受民诉缴申。”
宋慈判决:“将唐黑八、蒋黑念二枷项,并蒋百二、唐九二,同状首唐自如及父唐少四,并案祖帖押下衡阳县照勘,限三日具申。
从唐黑八案中,我们了解到提刑的职责范围是很广的。提刑是宋代所特有的。“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省)这一级设了提点刑狱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提点刑狱公事提刑官。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提刑官的职能,除监察地方官吏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对地方恶霸处理不当问题、治安问题、剿匪及部分纳税仓储等也是其职责。

4.价值

从唐黑八案中,我们还能理解宋慈《洗冤集录》再三提到的,在办案中不得私自把案件内容透露给他人,包括地方官员,“以防奸欺及招词诉”。宋慈把其作为工作纪律,这对防止地方官员或地方势力插手办案,干扰办案,具有重要价值。

【陈案(宋代,宋慈办案)】

1.宋慈《洗冤集录》记载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上》中说“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2.案件背景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惩恶门・豪横”中,宋慈记载一个名为“与贪令捃摭乡里私事用配军为爪牙丰殖归己”的案子。
案子发生在淳七年(公元1247年),宋慈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时,宋慈接到报案,马上赶去调查,该案的罪犯名为陈。
宋慈把陈列入豪横之类。这些豪横与贪官污吏勾结在一起,欺行霸市,无恶不作,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宋慈说:“若非专官专吏,索齐干照案牍,不特豪强依然得志,而被害之家反被诬罔之刑矣。若酌情而论,情同强盗,合配远恶。”
宋慈在判词中这样说道:“陈安停赵知县于替满
之时,赵知县作意周旋陈安将安停之际。今详索到别项县案,其平白科罚,动计一千贯,名曰暂借,实则白夺。而陈是时亦于此旁缘骗取物业,至于六七千缗。则毛信所诉,岂为全虚?皆缘陈财力丰厚,专与县官交结,而此狱干连非一辈,营救非一人,所以前一次孔县尉财物,狱吏周旋,既脱身善去,今此奸计复行,拖延年余,追会徒繁,至今查无定论。”
宋慈着手调查,发现问题更严重。宋慈说:“今唤上审验,毛六四之被缧绁,犹有可言。自古岂有论人骗乞,偏受绷吊,而被执者反安然坐视之理?又岂有见在人又不勘,勒令供执已死人虚当之理?详此,则谓推吏非受情弊不可也。前此权知录者,虽日开端差舛,然亦不过延引追会。
宋慈还发现,整个县衙从赵知县到县尉、都吏都已经被陈收买。
宋慈说:“又其时别理骗乞之讼未兴,赵知县科罚之案未出,今旁证已明,他词交至,而犹与之缚倒词人,非特诉冤者痛不能堪,而当职视其疮,亦恻然不能堪矣。送都吏,选差本司人吏一名。及踏逐差款司推司二名,唤上两项诉陈人及干连人,委请本司兼赵知县司法,于四景堂反复问,不直供者绷讯。惟实之归。及见索到及索州院未到案,发照问引,会州院见行推司拘下,先将一项案连与司法看过,今深熟,方可引上一行人勘。此狱当自赵知县移居其家内一项,科罚推寻,便见情实。”

3.宋慈判词

宋慈在判词中说:“陈操不仁之心,贪不义之富,出入县道,以神其奸,交结配隶,而济其恶,主把公事,攫民财但知为一家之肥,不知为众怨之府。今据所招情犯言之,放债取息,世固有之,然未有乘人之急、谋人之产如陈者也。罗,始者借其钱六百贯,一入圈缋,缠磨不休,本钱已还,累息为本,逼迫取偿,勒写田契,已是违法。甚至唆使张云龙诬赖不还,告以兴讼,取媚县道,令纳千缗寄库以从和。操担捭阖,惟意所欲。既以此逼写膏腴之业,又以此没其寄库未尽之钱。专务行霸以自昱,乌知鬼神之所瞰。今两词对定,罗前后实借去钱三千一百贯,陈则累本利共取八千一百八十贯,勒写田业准还,又寄库支用外,悉是白夺其四千四百余贯之业。原其设心措虑,非空罗氏之产不休。乃若主持贺八饶屋之讼,始则执毛信打夺所追人王世斌,置之囹圄,终则受其财贿,夤缘县官,号召县吏,便可白休。”
宋慈十分气愤,他说:“惟得之求,宁顾法理。今其身罹宪纲,犹运通神之力,厚赂狱吏,拷缚词人,逼令退款,则其横行闾里,吞噬乡民,其毒岂特如蛇蝮而已哉!恶贯已盈,罪不容逭。”
宋慈列出法律审断依据:“在法:诸欺诈取财满五十贯者,配本城。又法:诸以卖买、质借、投托之类为名以取财,状实强夺者,以强盗论。”
宋慈做出如下判决:“将陈决脊杖二十,配一千里。”“吴与系已配人,既为牙爪谋骗,又作陈名摺缚田业,计五百贯以上,助恶谋业,受保借钱一百贯,决脊杖十五,加配五百里。”“李三六系茶食人,行赇公事,受钱五十贯,欲决脊杖十三,配三百里,并监赃所夺钱业,送案别呈。”“罗、罗茂才且监下,毛信、毛六四先放。”
宋慈在判决书后面,加上一段话:“断罪甚矣陈之贪黩奸狡也,上则为贪令作囊橐,捃摭乡里私事,与之推剥取财,下则用配军为爪牙,旁缘气势剔缚,因而丰殖归己。即此一项,已是白夺四千四百贯之业,其他被其肤吮血,合眼受痛,缄口茹苦者,不知其几。湖南之盗贼,多起于下户穷愁,抱冤无所伸。此事自州县而至本司,将及一年,狱官则为其奇玩钓饵,推吏则为其厚赂沉迷,越历两官,托廷百计,及其终也,反将词人两手两脚缚烂终死定论。送之检法,止欲抑疾恶之忿心,行酌中之公法。并引上照断,遵照拟判,逐一结断。”
从陈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宋慈“追求个体正义”的价值取向。宋慈判词指出,陈的罪状是“与贪令摭乡里私事用配军为爪牙丰殖归己”“若非专官专吏,索齐千照案牍,不特豪强依然得志,而被害之家反被诬之刑矣。”宋慈说:“陈安停赵知县于替满之时,赵知具作意周旋陈安将安停之际。今详索到别项县案,其平白科罚,动计一千贵,名曰暂借、实则白夺。而陈是时亦于此旁缘骗取物业至于六七千缗。则毛信所诉,岂为全虚?皆缘陈财力丰厚,专与县官交结。陈操不仁之心,贪不义之富,出县道,以神其奸,交结配隶,而济其恶,主把公事,攫民财,但知为一家之肥,不知为众怨之府。今据所招情犯言之,放债取息,世固有之,然未有乘人之急、谋人之产如陈者也。陈之贪奸狡也,上则为贪令作囊,捃摭乡里私事,与之推剥取财,下则用配军为爪牙,旁缘气势剔缚,因而丰殖归己。”宋慈认为,陈能“出入县道以神其奸”,与“县官(贪令赵知县)交结”有关,必须严惩。

4.价值

从这个案子判决中,我们了解到,为什么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反复强调检验官员要谨慎办案,连到地方办案过夜也要问清“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歌,以别嫌疑。”
在宋慈看来,不得与当事人有任何瓜葛,并且官员只有自律才会做到办案公正,这一点具有很强的现代价值。由此,司法活动价值在于追求个体正义,而宋慈是其中的典型人物,更是后人的学习楷模。

【王元吉案(宋代,宋慈办案)】

1.宋慈《洗冤集录》记载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中说:“顽因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2.案件背景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惩恶门・豪横”中,宋慈记载一个名为“检法书拟:王元吉”的案子。
案子发生嘉熙四年(公元1240年),宋慈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州时,该案的罪犯名为王元吉。王元吉与杨子高是一伙人。宋慈说:“杨子高何等物数,辄以制属自呼。王元吉与结死交,正是凶德参会。
宋代司法要求判徒刑以上的案子在原审结案后必须由未参加审讯的官员再次进行提审,核实供词,此阶段,若罪犯认罪,就进入下一道手续。若在录问时犯人翻供,则须交由另一个官司重审。如果犯人在录问中对自己所供述案情无异议,案件便进入下一环节,即检法书拟程序。由法司根据犯罪情节检法议刑,检索以此出相对应的法条。在检法时若发现有误时,有权进行驳正,这正是宋代谳分司的具体表现。所以,《检法书拟:王元吉》就是宋慈收到案件复核后的裁判书。

3.宋慈判词

宋慈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王元吉,亦奸民之尤也,顶冒功赏,假称制属,结托豪民杨子高为声势,蔑视国法,毒害平民,盖不一端而足。今姑以大者言之,旁缘制司名色,增长私贩盐价,锁缚抑勒铺户,取偿者,则又执私约以欺骗,计赃一千贯有余,被害者不知其几人矣。在法:质借,投托之类为名,其诈称官遣人追捕以取财者,以强盗论。即此一项所犯,已该绞刑。又况遣子商贩,往来江右,动以官钱易砂毛私铸,搬入摄夹杂行用以求厚利,遂使私钱流入湖湘(指湖南)贩者众。
宋慈在判决书中写道:“在法,剪凿钱取铜,及卖买兴贩之者,十斤配五百里。元吉父子所犯,据供已五百贯,以斤计之,抑又不知其千百矣甚至以趣办工匠课程,取媚芮路分,致投之水者二人,以盐船漂泊,打稍工赴水者一人,占据良人女为小妻,逼迫其父自缢者一人。在法:以恐惧逼迫人致死者,以故斗杀论。若元吉之犯绞刑,盖亦屡矣。词人放。
恶贯已盈,岂容幸免。所是日前卖盐废约,并不行用。仍帖县,给屋业还赵十一管业,宋慈数列王元吉断罪状:“倚恃制司芮将声势,顶冒死人王举官资。盐利乃国家所资,至敢夹带私贩,抑配强敷,肆为侵夺。铜于法禁最重,公然剪凿私铸,搬贩砂毛,莫敢谁何,遂使江西三角破钱,尽入湖南一路界内奸占良人妇女为小妻,为宠婢,不敢陈论者七人。贼杀无辜平民,或赴水,或自尽,死于非命者四项。”这些罪状,王元吉拒不签字。宋慈严词驳斥,勒令画押。
宋慈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王元吉一孔微利,必欲焚林竭泽。万口交怨,恨不食肉寝皮。倾湘江之水,不足以洗百姓之冤。汗南山之竹,不足以洗二凶之恶。本合坐以绞罪,庶可以快众情,但以当职行去官,且虑停反以长智。兼其分遣爪牙,纷然求援,富有财力,可以通神,才一转身,必至漏网,岂可养虎遗患,纵令死灰复燃。”
宋慈判决:“王元吉且照检法所定罪名,刺配广州摧锋军,拘监重后,日下押发,赃监家属纳,余照行。所有本人顶冒绫纸,曾无收索,及原追未到人,曾无再催,别呈。欲将王元吉决脊杖二十,配广南远恶州军(海南岛)

4.价值

从“检法书拟:王元吉”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宋慈对欺压百姓的豪横很痛恨,这些在《洗冤集录》中反复提到。宋慈所说的豪横,既非官员,也非吏胥,而是乡村中的土豪劣绅、恶霸地主。以州县观望而凌人,以贿赂公行而凌人。一个凭靠的是政治权势,一个凭靠的是经济势力。他们勾结官府,横行不法。有些私置牢狱、武断乡曲、欺压善良。有些放高利贷,剥削贫民,取其膏血宋慈刚直不阿,不畏横,执法如山。宋慈在王元吉案判词中这样写道:“王元吉一孔微利,必欲焚林竭泽。万口交怨,恨不食肉寝皮。倾湘江之水,不足以洗百姓之冤。汗南山之竹,不足以洗二凶之恶。”这就是疾恶如仇的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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