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重大贩毒案件中零包贩毒的审查路径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2 20:52:39   阅读:
贩卖毒品案件因其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导致其证据收集难、事实认定难,最终就低认定犯罪事实,尤其对于那些重大贩卖毒品案件中的零包贩毒更是如此。但是,零包贩毒对于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和行为定性尤为重要。因此,笔者建议要高度重视重大贩卖毒品案件中零包贩毒的证据审查工作,应围绕案件线索来源,明确侦查机关起初的侦查方向,以关联人员的证言为出发点,让侦查机关尽可能多地收集印证证人证言的直接、间接证据,构筑客观证据锁链,依托电子物证、技术侦查证据,建立起以直接证据为主、间接证据为辅的证明体系。为阐明观点,笔者以亲自办理的一起重大贩卖毒品案件中的零包贩毒为切入点。
 
一、案例切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采取微信收取毒资,让人藏匿毒品,向购毒人员发送藏匿毒品的照片、视频、文字等,由购毒人员自行取毒品的方式,向孙某某、许某某、秦某某等16人共贩卖毒品171次,贩卖冰毒约100.02克、麻古6粒,获利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明知刘某某贩卖毒品,分别为其藏匿毒品9次、14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贩卖毒品,为其藏匿毒品4次。同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将刚刚从广东购毒归来·本文所称的重大贩毒案件,是指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分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贩毒案件。本文所称的零包贩毒案件,是指由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除重大败毒案件以外的其他贩毒案件。
的刘某某抓获,查获冰毒2978.56克。
(二)诉讼经过
2018年1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刘某某在侦查阶段一直未供认参与毒品犯罪的事实。为此,检察官先后两次提讯刘某某,但其仍然拒不供述。面对刘某某的零口供和同案犯的百般辩解,检察官充分利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时间,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案件线索来源,以购毒人员的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中心,复核购毒人员证言、锁定同案犯的有罪指证、固定电子数据、调取腾讯公司掌握的微信聊天数据等,构筑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最终查清刘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171次和贩卖、运输冰毒2978.56克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25日,检察院以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6月14日,法院采纳检察院对刘某某的所有指控,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体会
尽管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已成功指控,但回顾整个办案经历不免对初期遇到的问题仍需引以高度重视,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1.关键的零包贩毒
有观点认为在重大贩卖毒品案件中零包贩毒可审查可不审查,因为相较于重大贩卖毒品,零包贩毒对案件定罪量刑影响不大,但花费时间又多,还不一定能够认定,应该集中精力审查重大贩卖毒品。另有观点认为在重大贩卖毒品案件中对零包贩毒应该全面审查,不放过任何一笔犯罪事实。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一是零包贩毒是认定贩毒人员的基础。认定是贩毒人员,包括人赃俱获型和未查获实物型,但无论是哪一种零包贩毒均应认定被告人为贩毒人员。二是零包贩毒是认定重大贩毒的基础。通常所说的贩卖毒品要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在被告人否认贩毒故意的情况下,贩毒行为尤为重要。被告人购买大量毒品的目的是卖出去,而零包贩毒就是化整为零的一个表现。三是零包贩毒较重大贩毒更易追诉。在一个案件中,相较零包贩毒和重大贩毒而言,贩毒人员更愿意供认零包贩毒。同时,贩毒人员相对方的购毒人员也愿意承认找贩毒人员购买过零包毒品,比如,前述案例中的刘某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均否认所有指控,而在庭审中当庭供认其实施171次零包贩毒,但仍然否认其参与重大贩毒。刘某某当庭供认其多次向多人零包贩毒便可认定刘某某系贩毒人员,而其购买大量毒品就是为了贩卖。
2.零口供认定零包贩毒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的“没有被告人供述”在贩毒案件中应理解为没有被告人对重大贩卖毒品和零包贩毒事实的供述,而“证据确实、充分”中的“证据”指证明重大贩卖毒品、零包贩毒事实的直接、间接证据。当然,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也是否定其无罪的证据之一。在重大贩卖毒品案件中,尽管被告人的零口供给事实认定带来很大的障碍,但是我们恰好可以按照所审查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就好比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特别是其中的零包贩毒更为简单明了。易言之,在重大贩卖毒品案件中,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能认定零口供的零包贩毒上家。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条线人手进行审查:一是零包贩毒条线,二是重大贩毒条线。比如,刘某某一直系零口供,检察官分别围绕刘某某实施零包贩毒和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构筑证据锁链。其中,在刘某某零包贩毒部分,购毒人员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包括语音和图文)及声纹鉴定等证明刘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毒资,发送藏匿毒品的照片、视频、文字,由购毒人员自行取毒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明刘某某让人藏匿毒品,接收藏匿毒品的照片、视频、文字;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明藏毒人员、购毒人员均为吸毒人员。在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部分,同案犯吴某某供述、技侦证据等证明,刘某某让吴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存人毒资16万元用于在广东购买大量毒品;同案犯汪某某供述、技侦证据等证明,刘某某让汪某某将藏有大量冰毒的音箱运回重庆;汪某某、刘某某供述与搜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明,从刘某某所驾车辆中查获前述毒品;而刘某某的辩解均无证据印证。
3.化繁为简认定零包贩毒
零包贩毒人员基于个人反侦查能力的不同,在个案中表现出不同犯罪方式,有的只有贩毒人员和购毒人员,而有的除前两者外,还介入了运毒人员、藏毒人员、收毒人员等,让贩毒事实错综复杂。当面对复杂的零包贩毒时,我们要化繁为简,因为不是每个零包贩毒都能查清各个环节,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3款规定,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这表明贩卖毒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二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无论是哪种表现形式都包括卖方、买方,应该说,对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
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在审查共同零包贩毒案件中,常常遇到贩毒数量不好认定的问题。如甲系零包贩毒人员,乙明知甲贩毒而帮其藏毒,甲、乙均系吸毒人员,甲先后交给乙冰毒共60包(每包净重0.5克),按甲、乙供述,该冰毒中有部分被乙吸食,但数量不清楚,实际上乙按甲的指示藏匿35包,被购毒人员买走32包,另藏匿的3包不知去向,如何认定甲、乙的贩毒数量?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贩卖冰毒60包,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贩卖冰毒35包,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贩卖冰毒32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甲、乙属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鉴于甲购买毒品的数量无法查明,应适用前述规定的第二层认定方法。这里为什么不认定贩卖冰毒60包呢?理由很简单,尽管甲交给乙的冰毒60包,但毕竟其中部分已被乙吸食掉,而实际卖出去的只有32包。那么为什么不认定贩卖冰毒35包呢?因为甲供认向他人贩卖冰毒32包,能得到乙藏匿32包的印证,而甲一直未供认另3包的去向。尽管乙供认那3包是藏匿了,但到底是甲贩卖了,还是被乙贩卖了或吸食了均不清楚,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就低认定甲、乙贩卖冰毒32包。因此,在审查重大贩毒案件中的共同零包贩毒案件时,要以实际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来认定零包贩毒的数量。
二、重大贩卖毒品案中零包贩毒审查策略
(一)重视案件线索来源审查
案件线索来源不仅涉及案件本身是否清楚,而且涉及是否存在特情介人、犯意引诱等,还涉及公安机关侦查方向的问题,不仅影响案件的罪与非罪,而且影响量刑情节的认定。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都没有就案件线索来源专门进行说明,而是在受案登记表中表述接“群众举报”“匿名举报”等,但到底是何人举报不清楚。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极为不妥,甚至是不负责任,因为有的贩卖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检察院存疑不起诉或被法院宣告无罪,关键就是案件线索来源不清,致涉案毒品到底来自何处不清。检察官在审查贩毒案件时发现线索来源不清,要做到三点。
1.让公安机关出具说明
该说明应由公安机关参与侦查的侦查人员提供,加盖办案部门、单位公章。该说明应对案件线索来源予以详细说明,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线索来源是否清楚、是否写明查获毒品等主要涉案物品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具体方式以及是否具有立功等情节。
2.复核说明的内容
案件线索来源说明仅能反映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不一定能全面反映案件线索的真实来源。因此,要着重审查说明的内容与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抓捕同步录音录像等是否一一对应,必要时逐一对有关证据进行复核。
3.做好保密工作
案件线索来源多涉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侦查方法,为保护相关人员、侦查秘密,应当在庭外向法院移交相关说明,切记不要装人公开的卷宗材料中,更不能当庭质证。结合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张某某等人贩毒案发现张某某等人多次找一男子购买毒品,又在侦查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发现孙某某多次找被称作“阿平老二哥”的男子购买毒品吸食,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前述男子与“阿平老二哥”系同一人,该人为刘某某,采取前述“人货分离”的方式零包贩毒。
(二)重视关联人员证言审查
贩毒案件的线索可能来源于查获的吸毒人员、贩毒人员以及特情举报,甚至来源于他人的自首,无论来自何处,它都有各自的贩毒上家。围绕关联人员的证言展开审查,将获得更多的线索,为查明事实提供可能。面对零口供的贩毒嫌疑人,我们不能只看到困难,而应该看到独辟蹊径的希望,因为零口供让检察官无法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审查证据和认定犯罪事实,但可以从购毒人员的角度探究犯罪经过,查明犯罪事实。审查时,应重点围绕两点展开。
1.审查证言内容
事实上,相较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审查购毒人员证言更为简单,且指控难度降低,因为购买毒品吸食仅为违法行为,交代清楚购毒过程对购毒人员是有利的,若协助抓获贩毒人员还可以构成立功。审查购毒人员的证言不仅能获得言词证据,而且能获得大量客观证据线索,如手机号码、基站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号码、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这其中既有证明毒品交易的直接证据,也有证明毒品交易的间接证据。
2.追查线索证据
相关人员证言中反映的涉贩毒人员身份、手机号码、微信聊天记录等线索是追查嫌疑人的直接证据。即使嫌疑人零口供,凭购毒人员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包括语音)、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也能证明嫌疑人零包贩毒的事实。面对指控,刘某某起初仍否认贩卖毒品,而在庭审中当刘某某听完自己与购毒人员的微信聊天语音后,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向16人贩卖毒品171笔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见这一直接证据的证明效果。
(三)重视手机电子物证审查
随着微信、抖音等即时通信软件的普及,贩毒人员利用相关软件实施零包贩毒层出不穷,特别是“人货分离”型零包贩毒大量涌现,但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对侦查人员、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软件一般都安装在手机中,依法、规范、科学提取该涉案手机中的证据便成为相关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关键。审查中,检察官应做好三点。
1.及时性审查
对于涉及利用即时通信软件贩毒的案件,要在初查阶段指导公安机关对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检验,并截取涉毒图片让嫌疑人确认。在批准逮捕环节,审查手机电子物证时,注意发现与贩毒有关的客观证据,让公安机关围绕客观证据收集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并根据公安侦查情况提供可查性的建议。
2.全面性审查
对手机电子物证的审查不能停留在表面,不仅要审查检验报告,而且要同步审查手机,万一检验报告有遗漏,可以通过直接查阅手机予以发现。直接查阅手机可以更直观反映嫌疑人实施贩毒行为的过程,特别是双方语音交谈内容可能会提到名字、绰号。
3.关联性审查
审查贩毒人员的手机及其检验报告会发现购毒人员的信息,如通讯录存储名、电话号码、微信号等,与审查购毒人员手机及其检验报告进行比对看有无不同,特别是现在微信号可以修改的情形下。此外,贩毒人员的手机内可能会存储有不涉案吸毒人员的联系方式,细查他们案发前有无联系。
(四)重视技术侦查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移送技术侦查证据的案件主要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审查时,检察官要做到四点。
1.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包括是否依法立案、依法批准、依法延期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批准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的,必须经过批准,才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2.审查时间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都有获取的时间,需与收集在卷的关联证据进行比对,实践中出现有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让技侦部门进行说明和核实关联证据。
3.审查内容
技术侦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否则不予采信。有的地方曾出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技术侦查证据不仅与案件无关,而且是将其他案件的技术侦查证据错误装入涉毒案件技侦卷宗。
4.审查鉴定
对于那些做过鉴定的技术侦查证据,要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也要审查鉴定方法、过程,还要审查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必要时,就专门性问题委托有资格的机关进行文证审查。
三、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切记不轻信某一孤证
在审查重大贩毒案件时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意识,这源于重大贩毒事实本身无问题,以致自然得出零包贩毒也无问题,其中不乏有些零包贩毒确实无问题,但不排除有些零包贩毒就是孤证。这里应注意三点。
1.不轻信购毒人员证言
购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收集证言时往往会避重就轻、趋利避害,难免有不实的证言,检察官审查时要结合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全面审查,找到与之印证的客观证据,如通话记录、手机基站信息、交易流水、取毒品的照片等。
2.不轻信单一情况说明
一个涉及零包贩毒的重大贩毒案件中,出现最多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情况说明,不是不能说明,而是不能太多。就情况说明而言,需要检察官逐一核实,涉及证人的,必须亲自找到该证人进行复核,涉及同步录音录像的,要审查录像的全过程。
3.不轻信侦查人员私下意见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就案件侦查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是必要的,沟通得当能事半功倍,但问题在于不能轻信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毕竟侦查人员的意见不是证据,只有证据才决定事实认定。
(二)切记配合与监督并重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不仅源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源自大控方观念,毕竟检察机关指控贩毒事实的绝大多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收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鉴于此,检察官要做到两点。
1.要配合侦查
重大贩毒案中的零包贩毒较普通犯罪证据更隐蔽,收集难度更大,有的需要检察官提前介入,特别是捕诉一体的背景下,对贩毒案件证据收集提出更高要求,既要及时,又要全面,还要细致。在审查建捕阶段,检察官就目前的证据情况还要就下一步公安机关的侦查列出更为详尽的提纲。这不仅能降低案-件比,还能做到求极致。
2.要敢于监督
敢于监督要有监督的能力,要有监督的慧眼,要有监督的效果,正所谓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下。由于考核的原因,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贩毒案中的零包贩毒时,可能不在乎能认定多少零包贩毒,只在乎能不能起诉,检察官对此不能停留在公安机关移送的贩毒事实上,而要深挖细查,发现追诉漏事漏罪漏犯的线索或者材料,并立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侦查,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三)切记以审判为中心
一个成功的指控,除证据有力之外,就是要说服法官、法院,但绝不能强词夺理,要以证据服人。为此,检察官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要做好庭前沟通
贩毒案件起诉后,要密切关注承办法官的关注点,阐明检察机关的指控思路、证据构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证据、事实的意见,就法官提出的补查事项及时让公安机关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2.要做实庭上说理
俗话说“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这不仅源于检察官一直以来认真办案的好习惯,也在于检察官的用心办案,更在于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要想被告人、旁听人员、合议庭口服、心服、佩服应做到四要;一要精心准备庭前预案;二要精准预测各方关注;三要精彩回应辩方关切;四要引经据典点燃共鸣。
3.要做细庭后论证
庭后的论证工作应做到三要:一要说服法官。通过庭前阅卷、沟通和听取庭上控辩双方就指控与辩护的意见,法官对贩毒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但就侦查、审查起诉的案外情况需要和法官进行交流,进一步说服法官采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二要说服合议庭。因为相较于承办法官,其余合议庭组成人员都没有阅卷,缺乏亲历性,需要检察官进行详细论证,进一步阐明指控路径。三要说服审委会。有些贩毒案件,检察院需要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而审委会成员都是审判高手或者专家,要做好三点:第一,精心准备;第二,简明扼要;第三,有理有据。

原文载《证据法学论丛第九卷》,潘金贵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4月第一版,本文作者:万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二部检察官,P121-12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