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检刑诉〔2022〕58号
被告人H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8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H某因做生意欠下债务无力偿还,向樊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在伊金霍洛旗做钢材垫资生意,樊某某听信谎言投资做钢材垫资生意,分四次将总计116600元转账至H某卡号尾号为5921的建设银行卡上。H某在2020年年底伪造了一份钢材买卖合作合同,以此合同骗樊某某称合作方公司法人被查,自己没办法退钱。
2019年8月份,被告人H某向樊某某谎称自己朋友有关系,可以在集宁争取到拆迁房项目利润可观,樊某某因信任H某,便将50000元转账到H某卡号尾号为5921的建设银行卡上。
被告人H某将166600元中的大部分资金用来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部分用于日常消费,未将樊某某转账的钱用于任何生意往来。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公章复印件、人口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电话查询单、接受证据材料、交易记录、交易详情、合作合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收据、刑事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H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联系电话1504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博士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