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茂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检测为吸食毒品者)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向绰号叫二问天的人购买了2万元的毒品。当日驾车返回达茂旗的途中,被达茂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内缴获三包物品,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中褐色粉末状物17.43克(含量为53.4%) 、白色粉末状物7.43克(含量为0.3%)主要成分为海洛因, 白色晶体物77.43克(含量为80.5%)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达茂旗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购买并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且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