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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张万军律师刑辩团队最新成功案例:青山区检察院不予批捕涉嫌诈骗罪的欧某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15:41:55   阅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刑辩团队接受了欧某亲属的委托后,为其及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当事人欧某,会见后又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分析判断针对此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向包头市青山区检察检察院提出欧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
一、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一)欧某所收取的220万系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非办理办理采矿证费用,欧某不具备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二)某公司在与欧某进行合作时,已明知某公司只具有探矿证而非采矿证,欧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二、某公司属于自冒风险的投资性行为,其报案动机不纯
 三、侦查机关混淆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根本区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欧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请求贵院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不予批准逮捕欧某,以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案件办理结果:
最终,经过张万军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院不批准逮捕H某,H某获取保候审决定,得以回到家人的身边,与家人团聚。
相关法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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