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张万军律师参与辩护的H某涉嫌高利转贷罪被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6 22:02:09 阅读:次 |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刑不诉2021]50号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H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H某因购买其表哥Q某(系本案举报人)挂靠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阿盟某小区二期商用房,到中国工商银行阿盟分行申请质押贷款180万元,201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H某申请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阿盟分行转入巴市某房地产公司驻阿盟某小区二期第二项目部对公账户。201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H某改变贷款用途将其中的80万元借给Q某使用,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钱,利息按季度支付。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H某通过出借80万元获取利息收益80余万元。
综上,本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H某涉嫌高利转贷在主观上是否有转贷牟利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隐瞒贷款用途用欺骗手段套取银行贷款,以及认定具体的收益金额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类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可H某不起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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