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主审法官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最终载体;也展现了办案律师的专业与实力,是判断律师经验与否最简单的标准。
――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律师张万军
全某抢劫案 一审获刑四年十个月
――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律师张万军辩护纪实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全某、男、41岁。包头市青山公安局以包公青治公刑诉字(2011)11号起诉意见书指控全某涉嫌如下三次抢劫:(1)
二、辩护思路
张律师认为,包公青治公刑诉字(2011)11号起诉意见书指控全某涉嫌三次抢劫存在事实不清之处,本案事实存在争议。上述法律意见得到了青山检察院的部分采纳,青山检察院在其起诉书中也认定全某只参与两起抢劫。这一认定也为全某得以轻判奠定了事实和法律基础。因为按照内蒙古地区抢劫罪量刑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辩护效果
在该案中,张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为被告人进行了优质、专业的辩护。2012年3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达到了满意的辩护效果
四 、相关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