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张万军律师网张律师刑辩团队所代理的跨省贩毒大案被告人获从轻处罚成功保命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7-02 22:50:10   阅读:

案件编号:(2018)钢苑刑辩字第某
关键词:贩卖 运输  数量巨大   保命

承办律师:张律师刑辩团队
 【案情简介】:被告K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6年8月初,被告人K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打电话给Q某要求购买三公斤冰毒,并且在包头市神州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现代”小汽车,K某等人驾车来到深圳。2016年8月3日,K某按照Q某的要求向Q某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卡号6216668400000825522)存入人民币180000元,用以购买冰毒。Q某收到该笔款项后,向“阿鹏” (真实身份信息不详)购买了两公斤冰毒,随后在K某所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赤壁酒店房间内将该冰毒交给K某。K某拿到冰毒后驾车回包头市,将所购冰毒放在包头市东河区东壕小区20栋1单元其家中待售。

2016年9月初,W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K某欲购买冰毒,K某让W某直接找K某妻子C某(另案处理), 9月9日晚上,W某打电话给C某,双方商谈购买50余克冰毒价格人民币7600元、约定在东壕小区北大门附近交易,之后C某在约定地点将用塑料密封袋和卫生纸包裹的冰毒交给W某,W某当场交给C某人民币7600元。W某将所购冰毒卖给Z某(另案处理),后在Z某身上当场缴获该包冰毒。经鉴定,缴获的该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纯度为79%,净重54.14克。

2016年9月6日,被告人K某等人从包头市出发驾驶一辆荣威牌小汽车到深圳。K某与Q某商谈购买一公斤冰毒,并支付给Q某人民币58000元,Q某要K某等候消息,并将K某等人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振业花园4栋房自己家中居住。之后,Q某向“阿鹏”购买了一公斤冰毒,9月11日晚上晚上10时许,在其家中将该冰毒交给K某。9月12日凌晨5时许K某携带所购买的冰毒驾车返回包头,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上步工业区34栋楼下停车场附近时被民警抓获, 当场缴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4g / 100g,净重995.7克。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物证:涉案毒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C某、W某、Z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Q某、K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深)鉴(理化)字[2016]5192号检验报告、内公禁毒鉴(毒品)字[2016]293号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Q某、K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录像等。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最高刑可能判处死刑,律师力辩死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被告人K某运输贩卖的甲基苯丙胺达数千克。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资深律师张万军博士刑辩团队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流露出强烈的求生渴望。本网张万军博士认真分析案情,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从本案主要证据适用的角度分析,公诉书中所认定的犯罪行为,均是仅以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认定,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K某实施了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行为。

 【辩护效果】:张律师团队律师多次会见了K某了解了案情,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终T某获轻判,广州中院一判处K某无期。   

【办案随笔】
   本案被告人贩卖运输冰毒数量巨大经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张博士刑辩团队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K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功保命
【附件――判决书】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