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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离婚案件庭审代理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2 22:24:05   阅读: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原创发表。严禁转载本文内容,本网将定期对搜索引擎收录内容检查,非法转载者必究,谢谢合作。
尊敬的审判长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研究本案事实和证据、参加庭审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互不了解,婚后也没有产生爱情,无法建立深厚的感情。被告存在好逸恶劳、赌博的恶习;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婚后五个月内,被告竟殴打原告多达四次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即使原告给了被告悔改的机会,被告仍然对原告进行无端殴打,甚至动用菜刀,使原告生活在充满家庭暴力的噩梦之中。
二、本案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被告好逸恶劳、存在赌博等恶习;被告连续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严重威胁。如若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必将使原告陷入无休止的打骂和痛苦的深渊,必将使原告身体和精神受到更多的伤害和摧残。可见,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上述离婚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恩格斯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原被告过去没有产生爱情,今后也不可能产生爱情,这种没有爱情的婚姻不仅对原告,而且对被告都意味着无尽的痛苦,毫无幸福可言,维持这种婚姻显然不符合人性道德标准。
三、离婚是原被告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被告双方早在今年4月18日就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分别在该协议上亲笔书写“我自愿离婚”并签名,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从《离婚协议书》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离婚是原被告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八个月,原被告只共同生活了四个月,分居四个月。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四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意离婚也是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表达的真实意思。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诉讼代理人:
 
                                              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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