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饭店猝死案民事诉讼代理词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2-11-26 22:38:21 阅读:次 |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虞某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姚某的死亡与其提供劳务行为无内在联系
被告饭店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4:00,下午5:30-9:30。事发当天下午,姚某于14:00下班后,顶着30多度的高温去市场给其丈夫买裤子,下午16:30左右没有回家直接来饭店叫门,服务员为其打开大门后,姚某趴在餐桌上说感到头晕好像有点中暑,需要休息一会,服务员为其倒了杯中午熬的绿豆水,约10分钟后姚某感到头脑不清醒,随即被本案被告和服务员搀扶着开车送去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高血压引发脑出血。姚某发病时间是在饭店下班后休息时间,不是在工作时间更不是在工作岗位,姚某的死亡与其提供劳务行为无内在联系。
二、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导致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包括自身疾病所导致的死亡。本案中,姚某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是在从事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且本案被告也没有过错,故根据责任法定原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姚某家属主动放弃治疗是导致姚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姚某被确诊为高血压引发脑出血后,本案被告积极付费为其治疗,一面立即通知姚某的家属,而姚某家属约赶到后,做为死者丈夫一直拖延不肯签字做手术,待死者儿女从老家赶来时已是深夜,时隔6-7个小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且在第二天中午,姚某的家属私自决定转院,医院的出院建议是:继续抢救。而本案原告将姚某接回老家后,主动放弃治疗,最终导致姚某死亡。即姚某家属主动放弃治疗行为是导致姚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22日
|
|
|
联系我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