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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房屋公积金贷款未解押引发纠纷代理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7-31 10:49:05   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及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诉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代理人询问了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了仔细的研究,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深刻的认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0119月,原告在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居间下与被告梁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保利花园三期241108号的房屋一套。该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实际占有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事宜,原告已向被告梁某支付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另已支付九千元中介费。其中叁拾肆万五千元整征得被告梁某同意由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先后付款共计陆拾陆万元九千元整,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2012218日,原告也在被告梁某同意下入住涉案房屋,原告已对房屋进行了公开、善意的占有和使用,进行了装修、居住。居住至今。

 三、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六条规定,被告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第四条规定,因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因被告原因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011128,原告与被告及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即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手续变更完毕。同时,该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 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过失影响交易的,且造成损失的,由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如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办理完毕此套房产的相关手续,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将承担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而被告梁某无正当理由违约,至今未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偿还所欠公积金贷款。且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之义务。由于三被告人为制造种种借口,故意违约,导致原告至今未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所以,三被告的违约状态十分明显,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四、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与被告是在2011年签订的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房款。被告梁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所欠公积金贷款,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合同等原则,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转让手续。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代理人: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

20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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