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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涉嫌伪造印章罪犯罪嫌疑人刘某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30 20:30:35   阅读: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张万军、牛春雁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初步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并建议贵院依法对刘某做出不予批捕决定。
  • 从犯罪嫌疑人刘某本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来看,其行为情节相对较轻
1.据刘某本人陈述,部分印章其仅进行牵线搭桥或者进行排版,只参与了其中部分环节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本人的陈述,在接到他人需要刻制的印章需求,其进行排版后,将具体刻制工作转交他人进行,别人刻制完成后再放在指定地点,刘某拿到后再统一邮寄。按照其
以上陈述,其虽然参与了收款及与收货人的实际对接,但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在身份地位及发挥作用方面与具体伪造印章的其他人不同,希望贵院予以考虑。
     2.据刘某本人陈述,部分印章无油或者字迹内容残缺,尚不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
刘某陈述,侦查人员从其家中查获的部分印章系其用来参考或者练手用,部分字迹尚不清楚、部分从一开始就未装印油,该部分印章加盖后无法分辨具体名称,不具有使用功能,希望在审查是予以排除。
3.就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主观认识来看,认为只有出售且被使用了才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低
    犯罪嫌疑人刘某一直为自己辩解,大部分印章并未出售,亦未被使用,认为该部分印章不应当以犯罪论处,也即在其行为时,其认知范围仅限于只要在自己手中就不涉嫌犯罪,相比较明知构成违法犯罪仍然实施犯罪行为的其他人而言,主观恶性相对小,希望贵院予以考虑该事实。
  • 犯罪嫌疑人刘某丈夫多年肝硬化腹水病情严重,巨大的生活压力迫使刘某为了支撑家庭而涉嫌本案犯罪,恳请贵院考虑其参与犯罪的背景,以及其被羁押后家庭孩子无人照顾的现状,依法对其不批捕
犯罪嫌疑人刘某丈夫吴某于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孩子11周岁,现正在就读小学六年级。
其丈夫吴某自2012年被确诊乙肝病毒引发肝硬化腹水,多次复发且日益严重,刘某婚后生活除了与丈夫奔波在各大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还有兼顾照顾孩子及家中老人,更重要的因丈夫无法正常工作且经济花费巨大,家庭生活一度拮据,巨大的经济压力迫使刘某想法设法增加收入,因此走上了本案的犯罪之路,其应当值得被同情,被刑法宽容。
现刘某被羁押,其孩子正处于小升初的关键阶段,但因其丈夫疾病有传染的风险无法正常照顾孩子,且丈夫同样需他人照顾,同时无经济收入,家庭一度陷入困境,其急需回归家庭承担家庭义务,希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该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某尚不具有应当逮捕的情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能体现法的温度,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的几种情形。
并且,对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主要目的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防止“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防止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及案件的刑罚在3年以上或3年以下实刑的犯罪分子。
综观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并不具有应当逮捕的情形:本案虽然涉及的罪名伪造印章罪,刘某的行为并无情节严重,其一贯表现良好,且参与犯罪具有特殊原因。
并且,刘某积极配合调查,侦查悔罪,无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或者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的行为,现取保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不违背法律规定,相反结合其特殊的家庭环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更能体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决定不批捕,更符合我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工作要点。
为了避免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等情形的出现,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具体情节、本案证据材料及其特殊的家庭情况来看,对其决定不批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做出不批捕决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及家庭。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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