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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于犯罪嫌疑人H某涉嫌抢劫杀人案批捕阶段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5 21:20:12 阅读:
次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张万军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H某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已多次会见H某,因本案系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审阅包括L某供述在内的该案整个卷宗,现结合会见H某时其供述情况,就本案的核心事实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望贵院予以审慎考虑。
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行为的定性
鉴于本案同案犯L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和定性,而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潜逃二十余年。故如何根据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结合H某本人供述,准确认定H某行为性质,成为本案事实认定核心环节。
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如认定L某与H某构成抢劫案共同犯罪,则两人需有共同实施抢劫的共同犯意。因此,如果L某与H某系抢劫杀人共犯,需查明如下基本事实:在事前,H某是否在事前积极主动参与谋划和预谋,在案发时,无论是在抢劫过程还是杀人过程,H某是否知情并积极参与。如H某确实事前没共谋,案发时对L某实施抢劫犯罪不知情,而仅是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则H某不会构成L某抢劫杀人案共犯。
犯罪嫌疑人H某对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从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来看,1998年3月22日,L某、H某与被害人系邻居,二人得知被害人最近新购置了一辆小轿车,并且家中可能存有大量现金,便趁夜色潜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杀害后抢走了小轿车、存折、手机等财物,为防止事情败露,二人驾车抛尸,随后分头逃跑。
辩护人在会见H某时,其辩称,在事前,因L某与被害人有经济纠纷,故L某对H某声称,要去威胁被害人,把经济纠纷解决。如实在不行,就暴力打他一顿,再实在不行,把他灭了。但H某认为L某只是在吹牛。在案发当日,L某让其配合他,并没有告诉H某要杀人,H某也不知道L某到底干吗,但其认为他不会杀人。案发时,H某在院子里或者院子外,并没有在抢劫杀人现场。L某在在作案之后,让H某帮助处理尸体,要不就把他也收拾了,然后H某就稀里胡涂跟L某,把被害人尸体拉走埋了。
辩护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本案系一起恶性抢劫杀人劫财案,系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从现有证据体系可知,H某并没有抢劫杀人的实行行为,没有在抢劫杀人现场。本案中,H某辩称其事前未与L某共谋抢劫杀人,事发时没有抢劫的共同故意,故本案不排除L某系犯罪实行过限的合理怀疑。
综上,恳请贵院查清H某和L某是否有事前的抢劫共谋,就抢劫行为是否形成合意,在此基础事实上,依法对H某行为准确定性。
此致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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