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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博士关于E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 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9 20:42:37   阅读:
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犯罪嫌疑人E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E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贵局认定,2021年8月25日下午16时许,报案人H某在乌海市海南区某镇二号井两间空房子,被犯罪嫌疑人推倒。同时F某在此处有一个废旧的煤场,煤场的500米围墙和三间房子也被推倒。故在2022年九月二十三日对犯罪嫌疑人E某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侦查。
辩护人认为,贵局的上述行为,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E某不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犯罪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海南区某镇二号井被拆废旧的煤场等地上物属于无主废弃地上物
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此涉案的某镇二号井被拆废旧的煤场等地上物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成为本案的关键。辩护人认为,涉案已被拆除的地上物属于无主废弃地上物,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地上物属于H某、F某所有。依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地上物存在的基本事实,却无法证实涉案地上物的所有人是H某、F某。报案时,H某、F某并没有提供涉案地上物系何时、何人修建形成。也没有提供项目图纸、施工方案与计划等证据材料,来证明涉案地上物系其所有,H某、F某负有举证责任对此加以证明。
(二)涉案地上物至案发前一直处于废弃无人管理使用状态。自2012年5月17日乌海市某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取得涉案地段土地合法使用权以来,涉案地上物一直处于废弃无人管理使用状态,H某、F某从未向某环保声称涉案地上物系其所有。
(三)某环保一直是涉案地上物实际管理和控制者。正是由于涉案地上物一直无人认领和主张,某环保对涉案地上物一直行使实际管理职能。在案发前,曾因涉案地上渣土的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局罚款3万元人民币,足以证实官方已将某环保视为涉案地上物实际管理者和义务承担者。某环保已形成了对涉案地上物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而所谓的报案人在长达十余年时间段内,并无占有和控制涉案地上物的举动和行为。
(四)涉案地上物不仅属于废弃无人管理且属于违法地上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据该条款,涉案地上物不仅系废弃无人管理且属违法地上物。
二、涉案地上物已造成对某环保实质上权利损害
(一)某环保系涉案地上物地块土地合法使用权人。
2012年5月17日,某环保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地上物地块合法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某环保对涉案地上物地块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涉案地上物已损害某环保合法土地使用权益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某环保先期进行煤矸石制砖厂和70万吨白灰项目建设。后来在2020年进行新的工业开发项目。虽然某环保一直是涉案地上物实际管理者和义务承担者,犯罪嫌疑人基于谨慎考虑,多次到城管部门请求妥善查清该涉案地上物的实际废弃者,但无果。这也导致了新的工业开发项目无法展开,严重损害了,某环保经济利益。
三、某环保对涉案地上物的拆除行为没有侵害任何法益
贵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观点无非是,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加以一定的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
辩护人认为,贵局的上述入罪观点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种错误逻辑推断。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本案中,系某环保而非报案人一直对涉案地上物加以一定的占有与使用。报案人并无证据证明对涉案地上物事实上处于一直占有和使用状态。且违章建筑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进行违法登记,因此报案人不可能取得建章建筑的所有权。故即使犯罪嫌疑人按照贵局所认为的那样构成犯罪(贵局的观点肯定是错误的),所侵害的法益也只能是违章建筑人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结合本案证据,报案人并无证据其是违建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上物一直行使事实上占有和使用,而某环保却对涉案地上物一直行使事实上占有和使用,故犯罪嫌疑人的拆除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法益,何来犯罪之说?
四、某环保对涉案地上物的拆除行为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此案中,假使设案地上物属于报案人所建,也是对某环保侵权行为。某环保对涉案地上物进行拆除行为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相反,某环保却因此存在财产损失。
 
 
 
五、某环保对涉案地上物进行拆除,符合常理常识常情
“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某环保因涉案地上物一直无人认领与声明,故一直是涉案地上物实际管理和控制者。
某环保在自己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因项目开发的需要,拆除认为已是无主废弃地上物,即“我的地盘我做主”,符合一般民众常理常识常情,主观上也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
以上无罪意见,请贵局慎重考虑。
此致
乌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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