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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博士关于H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7 21:12:52   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H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H某的陈述与辩解,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在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H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及杀害C某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H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公诉机关认定割伤Q某Q某行为定性有异议。
二、本案系在校大学生恋爱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低,应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点的规定及第二十二点的规定,在惩治刑事犯罪时,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考量被告人事先有无精心预谋、策划犯罪,同时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等,应酌情从宽处罚。具体本案,从案件发生的起因及现场具体经过来看,该案系婚恋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H某系尚未进入社会的在读大学生
被告人H某系某市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社会经验匮乏,身心尚未发展健康,心智尚不成熟,依照国家对失足的在校大学生侧重教育挽救的司法政策,对因偶然因素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一直秉承挽救教育的精神,H某犯罪时大学生的身份在量刑时应当被予以充分考虑。
(二)本案事出有因,起因系H某与C某之间的情感纠纷及H某的全情投入
从H某的稳定供述及其与C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H某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可以反映出,二人从2020年12月8日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4月17日C某电话提出分手,H某一直希望挽留也争取挽留,用情至深,一度认为离开她人生没有希望。案发当天,H某寻找及等待C某与其见面,一方面是被分手的无助,同时也怀有二人能复和情侣关系的美好期许。在复杂感情驱使下发生的伤害行为,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三)本案系突发性犯罪,H某的行为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征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亢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H某的行为即激情杀人。
1.H某案发前具有自杀倾向,无事先杀人预谋性
H某对杀害C某毫无预谋,其在讯问笔录中多次陈述,“因为我不要和她分手,要找她和她和好,当时我也想了,如果她不同意我就自杀......我想通过这次见面和好最好,如果她不同意,我就不活了.....问:案发前有没有想过如果解决不了你就把C某杀了,然后自杀。答
:没有,如果解决不了我就自杀”(详见证据一P26),同时其发给C某的微信以及书写在家中的材料中均未体现任何想伤害C某的痕迹与想法。
本案虽然存在C某被杀的严重后果,但案发前H某并不追求该后果,一心求死,更是没有任何的蓄意及预谋,是在被刺激之下,因心理、情绪遭遇挫折而失衡、失控而突然发生的杀人行为。
2.H某在现场受到了强烈刺激,丧失理智
行为人的“激情”往往来自于外界的言辞、行为等因素的刺激,本案H某在见到C某时,首先与H某有了语言冲突,接着肢体冲突,之后,听到C某介绍Q某是其新男友时,情绪彻底失控。
首先,Q某的阻挠以及出言不逊被激怒,如H某供述“我俩就往北走,刚走了两步,Q某就过来了,我和Q某说我俩要说两句话,Q某说,说吧,我也要听,我说你在不方便,这时Q某就拉C某要走,我当时就生气了”(证据卷一P27;P33);Q某询问笔录中称:“当时H某问我说:你是谁啦?我说,这你不要管,H某说,我俩说会话行不?我说,不行,有事,得先走了”(证据卷一P73),此时H某因Q某的阻拦情绪激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接着,得知Q某为C某男朋友时,H某彻底失去理智,从H某的供述中可知,C某告诉Q某是现在的男朋友时,彻底绝望,想要和她同归于尽,随手从包里拿出了刀,并且说她和Q某找对象这个事实我接受不了(详见证据卷一P20、27、29、32)。因为抱有和好的期望,也因为C某曾说过不可能和Q某在一起,并且说过分手后一两年内不找对象,所以在得知眼前阻拦H某接近C某的人就是男朋友并且是Q某时,H某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心理、情绪遭遇挫折而失衡,丧失理智,被冲动情绪所驱使,失控将C某杀死。
3.H某失去理智的冲动行为,具有当场性特征
激情杀人强调出于事先无预谋的偶然故意,系一种带有充足冲动意味的故意,从发生的时间角度看,一般要求时间短促,来不及用正常冷静的思维分析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不能仔细衡量其中的利弊。
结合现场监控视频、H某的供述及在场证人证言可以确定,本案从C某介绍男朋友到H某拿出刀伤害C某,时间间隔较短,也就是说被告人H某受到刺激和实施致命打击之间不存在足以使激情冷却下来的时间差。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和不可控性。
总之,被告人H某的行为,并非是出于一颗反社会、无可救药的心而实施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部分原因也是人性中存在的冲动这一固有缺陷。在毫无预谋的情况下,因受到强烈刺激,导致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不加以判断而实施的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要低,应当将其视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酌定从轻处罚。
三、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被告人H某割伤Q某的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第二,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第三,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由于本案被告人那人苏的行为没有发生Q某死亡严重后果,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取决于这种结果是否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1.从案件起因上看,被告人H某没有直接寻找Q某或者主动靠近Q某的行为,事先以及整个案发过程不存在非法剥夺Q某生命的直接故意。
2.从具体行为来看,H某将Q某割伤,是在其拿刀捅C某的时,Q某冲过来保护C某的时候,H某慌乱之下挥刀割到Q某,之后,H某并没有继续追赶Q某对其实施伤害行为。Q某的靠近具有临时性,H某的此行为具有突发性,是一种不计后果的行为,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是一种间接故意,即对其行为可能造成Q某或死亡、或受伤、或者无任何物质损害结果,都是H某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内容,并非是单纯地希望发生Q某死亡的结果。
3.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被害人受伤(轻伤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是行为人这种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无所谓“得逞”与否,犯罪未遂也就无从谈起了。
因此,对本案被告人H某割伤Q某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四、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前后统一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构成坦白
 被告人H某在被侦查机关抓捕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在讯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将案件发生的起因、具体过程以及其心理活动等一一详细供述,且十分稳定,无任何翻供的行为。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三)中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被告人H某本人及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意愿强烈,因其家庭经济客观条件限制赔偿暂未到位,正在努力尽最大能力实现赔偿
    H某深知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案发第一时间即向母亲表达了强烈的赔偿意愿,其母亲也多次联系被害人父母表达忏悔及自责,恳请接受赔偿。因H某本人系在校大学生尚在学习阶段没有收入没有个人财产,父母双方均无固定工作,且父亲常年酗酒尚无固定住所,案发后H某母亲四处筹款尚无法达到被害人家属的预期,目前H某及其家属均真诚表示尽最大努力实现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
六、被告人H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从第一次讯问笔录至庭审过程中,H某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并且积极认罪,悔罪态度好,为自己冲动犯下的罪行深深自责与后悔,依据最高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三)中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求法庭依法对H某从宽处罚。
七、被告人H某系初犯、偶犯
作为一名在校学生,H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触犯法律系第一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八、因父母离异,从小缺乏关爱,H某过分依赖被害人的情感且不会处理情绪致使本案悲剧的发生,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该因素
H某向法庭及辩护人陈述,父母在其五岁时离婚,其跟随母亲生活,父亲长期酗酒,离婚后父亲不但不对H某尽抚养义务,反而常常在醉酒后发疯扰乱其和母亲的正常生活,从来没有体会过父爱,使其极度缺乏安全感。C某的出现,给与其前所未有的爱与温暖,过度的依赖使其无法接受二人分开。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特殊的家庭环境造成了H某不会处理感情,在无法面对失去爱情时甚至觉得生活没有希望,没有活下去的勇气,其不理智的行为也导致了C某无辜生命的逝去,更使两个家族陷入无限痛苦的深渊,H某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从其成长环境及案发的原因来看,H某仍具有一定的人性及可教育及可改造性。
    综上,辩护人对被告人H某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C某死亡的后果深感痛心,但鉴于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刺激下的一时冲动行为,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综合考虑以上情节,
对H某从轻处罚,给予对H某教化、改造的机会。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23年2月17日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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