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律师张万军关于H某涉嫌抢劫案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8 16:49:11   阅读: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及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作为H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H某,详细了解本案事实经过,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使用轻微暴力、威胁索要钱财的,不符合抢劫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Q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与Y某发生性关系U某索要钱财。在此期间,曾有人踢了垃圾桶、T某拽了下U某的头发。但上述行为连刑法意义上轻微暴力都够不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致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可考虑和选择的余地的。被害人之所以支付二千元钱,根本原因在于担心其隐私被曝光而给付财物,被害人的支付行为不是由暴力行为本身产生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另外,在U某向Y某转完钱之后,Q某让U某删掉其与Y某的聊天记录。U某不删除私自保留的聊天截图,因为该原因,Q某就与U某打了起来,Q某打了U某耳光,Q某把U某推倒,U某也把Q某推倒。需注意的是,Q某与U某的争斗环节是在U某转外两千元钱之后,该争斗不是抢劫罪或其他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在U某向Y某转完钱之后,H某教U某恢复出厂设置,U某自己恢复的,U某手机里面的纹身稿没有了,H某自觉很尴尬,就搂了U某的肩膀。这一环节亦不是抢劫罪或其他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二)本案中“胁迫”内容没有达到抢劫罪“胁迫内容”标准
抢劫罪的胁迫,都是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采用直接的暴力威胁,也可以通过毁人名誉、设置障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本案中,即使有些犯罪嫌疑人存在言语不妥行为,也不存在直接侵犯被害人U某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就U某而言,其自身也存在解决此事的动力,故其给付Y某二千元的行为与Q某等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
(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H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生于2007年11月5日出生,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即使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H某亦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H某存在自首、立功情节。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H某在其母亲陪同下,主动到新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T某等三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请求贵院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不予批准逮捕H某,以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 12月27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