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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故意伤害案律师辩护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3 20:18:20   阅读:
包头昆区故意伤害案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询问了被告人王某,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了解,现结合庭审相关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辩护人认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且受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
首先,证人许某和曹某的证言,受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统一,对案发的情景描述基本一致,印证了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经济纠纷,本次案件是在被告人与受害人理论债务问题时因情绪激动引发,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
同时,证人及被告人均描述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受害人抱着王某的胳膊不让被告人王某走,被告人王某挣脱推了受害人一把。有受害人先抱住被告人胳膊的行为,才引发了王某挣脱顺势推的行为,受害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得明显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22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该规定,被告人王某犯罪系与他人因经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突发性犯罪,希望法庭,充分考虑案发原因及整个案发过程,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在被受害人抱着胳膊并对准录像的行为,情急之下本能挣脱并推搡。但被告人当时在主观上并没有要打击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意愿,主观上属于放任,而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间接故意,被告人出于防卫意识,没有控制住自己,一时冲动而犯罪,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所有的供述一致并且稳定,认罪态度好,今天开庭当庭自愿认罪,悔改态度明显,庭审中的表现已经足以表明其已真心悔悟,希望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归案前有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恶性与惯犯有着明显区别,请贵院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愿意赔偿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关费用,具有悔罪表现。虽然庭前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这并不影响被告人自愿赔偿的意愿,被告人愿意按照法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只是没有能力承受被害人之前提出的金额而无法获得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同于严重恶性的案件。受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和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均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该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贵院酌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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