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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受包头中级法院委托为被告人张某某出具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7-16 7:47:4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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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受包头中级法院委托为被告人张某某出具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
包头中院受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因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为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张万军律师为该案的社会调查员,在开庭审理前对对该案未成年被告人的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轨迹。
包头法院所推行得社会调查员制度有利于法院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为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经法庭核实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将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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