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月7日17时27分许,东河区公安分局铁西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位于铁西豪德的中国银行有人报警称储蓄卡被盗。民警了解到,报警人苏某于当日16时许,在铁西豪德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存款时,忘记将储蓄卡取出,随后发现卡里的现金17500元被人取走。民警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在其身后准备存款的一名年轻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2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九原区沙河镇一麻将馆内将嫌疑人王某当场抓获。其承认当天下午在铁西豪德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存款时,发现前面存款人忘记把卡取出,随后分5次将卡内的17500元人民币取走。嫌疑人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移交到东河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调查处理。
分析:王某是从他人的储蓄卡里取走钱,为什么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呢?包头律师网张万军律师对此作出了解释。2004年全国人大《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信用卡指的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储蓄卡”等。《刑法》第19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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