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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账户借用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3 15:32: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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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最高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2-02-08 08:57
北京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因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案外人以其系该被冻结账户的借用人和该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有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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