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催款函 |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4-24 14:33:17 阅读:次 |
律师催款函律函催字(2010)第22号王XX先生: 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包头市青山区枫叶管业经销部汤XX的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就贵司所涉货款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 经核查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贵司为需方与包头市青山区枫叶管业经销部汤XX为供方于2007年至2008年底进行水暖管材交易。在交易履行过程中,供方已按约交付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合同标的物,贵司也已按约支付部分的货款。但贵司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08年12月22日,经双方确认,贵司尚有150000元货款未给付。以上事实有贵司王XX于2008年12月22日对双方往来账目核实后,以欠条形式的签字确认为据。 据此,贵司理应偿付货款。但贵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贵司理应以诚信为本,及时支付货款。拖欠货款将有损贵司形象,请贵司三思! 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所特函告于你,向你方发送书面催款函,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沟通,为节省和避免诉讼程序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及负面影响,务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以内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所欠货款或及时与本所律师取得联系,以确定偿债,促进双方商事和谐,社会和谐,逾期则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 特此函达。 顺祝商琪! 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 张万军律师 2010年4月18日 附:张万军律师联系电话:13654849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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