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约通知函 |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5-10 17:43:25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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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通知函 致:深圳市XX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李XX(护照号码:K425465(2))之托,指派颜宇丹律(执业证号:14403200911877782)处理李XX与贵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一、李XX于2010年4月12日与贵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合同编号:NO:001847)及《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合同编号:NO:001847),约定s李XX向贵司认购XX二期项目的第X栋X单元X层X号房,总房价为人民币肆佰柒拾零万贰仟捌佰肆拾肆元人民币(小写¥4,702,844.00元)。李XX依约于2010年4月11日和2010年4月12日向贵司共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元)。 二、2010年4月17日,国家颁布了“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房贷政策。买方李XX系香港户籍人士,未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提供深圳市纳税证明。由于国家政策变动,银行不能向张英辉提供贷款,现李XX无力一次性支付总房款人民币肆佰柒拾零万贰仟捌佰肆拾肆元人民币(小写¥4,702,844.00元)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四、根据李XX与贵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第五条第一款约定:“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买卖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若买卖双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本认购书时效延期,否则本认购书的效力即行终止,本房地产可另行出售。” 现李XX未与贵司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也未签订同意认购书时效延期的书面材料,根据约定,李XX与贵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的效力即行终止,贵司依法应当将李XX向贵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元)返还张英辉。请贵司在接到本律师函后另行出售涉案房屋,如因贵司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李XX将不予承担。 特此函告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宇丹 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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