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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光权、通风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包头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开庭审理活动。现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开庭审理情况,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系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采光权、通风权并要求赔偿的侵权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孙健梅等十二人又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前15米处一处变电站,并赔偿因因噪音而产生的损失约10万元。众所周知,是否构成一般侵权需审查相关事实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上述四个要件缺失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一般侵权。而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本案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一、被告银基公司开发建设欧风丽景一期工程的行为完全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首先,庭审中被告银基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所开发的欧风丽景一期工程开发建设的各个阶段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了各项审批并最终通过了各项验收,并于2007年12月27日取得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于2008年5月13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了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核准通知。该工程完全符合规划、环保、城建等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开发建设房屋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同时,代理人认为,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备案目录已经载明,被告要想取得备案表需提交各类审批文件,其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各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事实上被告正是提交了上述各类文件经审查完全合法的情况下才取得了备案表,备案表的取得证明了该工程的所有开发建设行为是合法行为。 其次,本案被告银基公司在开发一期工程的过程中虽然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被告银基公司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的要求已经进行了拆改,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并最终通过了包头市规划局对欧风丽景小区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包头市规划局做出了包规划管字(2007)837号,确认该工程符合(2005)第068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要求。事实上,被告所开发建设的一期工程不仅符合我国规划法的要求,而且符合包头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也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再次,原告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交任何能够证明银基公司开发建设一期工程行为违法的有效事实证据,再次说明被告开发建设欧风丽景一期工程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关于孙健梅等十二人所增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前15米处一处变电站,并赔偿因因噪音而产生的损失约10万元。本代理人认为,开发商的关于变电站设计通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批,一期工程小区验收也合格。因此,这些变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行为。 二、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能够证明被告侵犯其采光权、通风权并造成损失的证据,侵权事实不存在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对通风权、采光权的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但在庭审中原告却没有提交能够证明银基公司侵犯其采光权、通风权的有效证据。代理人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能够证明被告侵犯其采光权、通风权并造成损失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所出示的照片更不能证明侵犯其采光权,代理人认为是否影响采光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科学方法采集数据、分析研究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加以认定,而不能依靠感觉、更不能依靠几张照片加以认定。 因此,由于原告既没有提交被告侵犯其采光权、通风权的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没有提交造成其损失并赔偿的相关证据,其行为足以说明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损害事实。 关于孙健梅等十二人所增诉讼请求,代理人认为,依据常识,电力设施运行时通常会产生一定的噪音,但这些噪音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还需要专业权威部门的检测。而孙建梅等十二原告不能提供设备存在噪音的证据,故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损害事实。 三、 由于本案既不存在侵权的损害事实,被告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便更加无从谈起,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 ,由于原告的侵权之诉在法律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诉讼,而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明一般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对于本案都不具备,可见被告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对此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上述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张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