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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代理涉嫌贪污一案被告人H某被判处缓刑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1 17:58:02   阅读:
 包头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21年4月底,被告人H某通过劳务派遣在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某收费所从事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工作,担任收费员。其间,于2020年6月份至12月份,H某利用其担任收费员的职务便利,伙同多名外省籍货车驾驶员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47.667165万元,其中,H某获取 29.96 万元。H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上述侵吞资金 47.667165 万元全部退赔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公司并取得谅解。
  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H某作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 29.96万元,其行为已相成贪污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H某劳务派遣的身份不影响贪污罪特殊主体身份的认定;二、被告人H某系被授权行使管理职权,系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公务行为;三、被告人H某不正确履职滥用职权系想象竞合,应当以贪污罪一罪评价,犯罪数额应为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认为H某不构成犯罪,均不予采纳。同时考虑被告人H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H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并取得了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判决被告人H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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